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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都市發展類
建築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8 年 05 月 27 日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134281號令修正公布第12、105條條文;並自98年11月23日施行
  • 第 12 條
    本法所稱建築物之起造人,為建造該建築物之申請人,其為未成年或受監 護宣告之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本法規定之義務與責任,亦由法 定代理人負之。 起造人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團體或法人者,由其負責人申請之,並 由負責人負本法規定之義務與責任。
  • 第 105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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