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97 條有關建築規劃、設計、施工、構造、設備之建築技術規則,由中央主管建 築機關定之,並應落實建構兩性平權環境之政策。
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都市發展類
建築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0 年 01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358601號令修正公布第97條條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第77-3條第6項、第77-4條第10項所列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公告自93年7月1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