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28-1 條為促進金門馬祖地區及澎湖縣之建築師公會發展,規定如下: 一、建築師領得開業證書後,得加入金門馬祖地區、澎湖縣之建築師公會 ,不受前條第四項規定之限制;非加入該管金門馬祖地區、澎湖縣之 建築師公會,不得於金門馬祖地區、澎湖縣執行業務。但在該管金門 馬祖地區及澎湖縣之建築師公會未成立前,不在此限。 二、領有金門馬祖地區或澎湖縣開業證書之建築師,得加入臺灣本島之直 轄市、縣(市)公會,並以一個為限。 原福建省建築師公會應變更組織為金門馬祖地區之建築師公會,並以會所 所在地之當地政府為主管機關。
中央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工務類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105821號令修正公布第28-1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