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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公用事業類
自來水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279751號令修正公布第61條條文
  • 第 61 條
    自來水事業在其供水區域內,對於申請供水者,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 無自來水地區居民,申請自來水供水之用戶設備外線費用,得由政府逐年 編列預算補助,並應優先補助低收入戶;其施設簡易自來水者,亦同。 前項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申請供水者,對拒絕供水如有異議,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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