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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02-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114 年 04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14年4月15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43015979號令修正公布第6條條文
  • 第 6 條
    依本法第二十四條或第六十一條規定,土地權利關係人自行擬定或變更細 部計畫時,應檢送載明下列事項之申請書及圖件正副本各一份,送市政府 核辦: 一 申請人姓名、年齡、住址。 二 本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事項。 三 全部土地權利關係人姓名、住址、權利證明文件及其同意書。 四 套繪細部計畫之地籍圖。 五 其他必要事項。 前項細部計畫如以市地重劃進行整體開發者,所檢送之同意書,應符合下 列規定: 一 擬定細部計畫:經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且其所有土地面積超 過範圍內私有土地面積半數之同意。 二 變更細部計畫:經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五分之三以上,且其所有土地總 面積超過範圍內私有土地面積三分之二之同意。 依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申請變更細部計畫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辦理外,並 應檢附變更前之計畫圖與變更部分四鄰現況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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