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95-2 條合法建築物因地震、風災、水災、爆炸或其他不可抗力而遭受損害,經認 定為危險或有安全之虞者,土地權利關係人得於一定期限內提出申請,經 市政府核定後,依原建蔽率、原容積率 (或原總樓地板面積) 重建。 前項認定標準及申請期限由市政府定之。 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建築物重建者,不適用其他有關建築容積獎勵規定。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02-1002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
非現行版本
自治條例
民國 89 年 01 月 26 日
中華民國89年1月26日臺北市政府(90)府法三字第8900164900號令增訂發布第95-2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