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97-7 條本市為加速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保存歷史街區及歷史建築物 ,並維護都市景觀及開發之公平合理性,建築基地之建築樓地板面積得以 移轉至其他建築基地。 前項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另以自治條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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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2-1002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
非現行版本
自治條例
民國 97 年 01 月 24 日
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730109000號令修正發布第97-7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