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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04-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95 年 12 月 01 日
中華民國95年12月1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532974900號令修正公布第12條條文
  • 第 12 條
    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為完整之計畫街廓者。 二、街廓內面積在二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三、街廓內鄰接二條以上之計畫道路,面積大於該街廓四分之一,且在一 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四、街廓內相鄰土地業已建築完成,確無法合併更新,且無礙建築設計及 市容觀瞻,其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並為一次更新完成者。但其 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經敘明理由,提經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 。 五、跨街廓更新單元之劃設,其中應至少有一街廓符合第一款至第四款規 定之一,並採整體開發,且不影響各街廓內相鄰土地之開發者。 前項所稱街廓,係以基地四週面臨計畫道路為原則,如 因基地鄰接永久 性空地、公園、廣場、堤防、河川等,其鄰接部分邊界得視為街廓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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