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4 條權利變換範圍內合法建築物及其他土地改良物之拆遷補償費應由實施者依 都市更新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查定。但其金額得比照臺北市舉辦公 共工程對合法建築及農作改良物拆遷補償暨違章建築處理有關規定之標準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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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4-1001
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
非現行版本
自治條例
民國 100 年 05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10031519600號令修正公布第4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