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6 條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位於本市住宅區、第一種商業區、第二種商業 區及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變更前原屬前述使用分區且法定容積未改變者,得 以原建蔽率及依第十九條規定核計建築容積獎勵額度不超過各該建築基地 零點一五倍法定容積再加其原建築容積辦理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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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4-1001
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
非現行版本
自治條例
民國 103 年 02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330213600號令修正發布第16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