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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5-3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79 年 10 月 16 日
中華民國79年10月16日臺北市政府(79)府工養字第79063757號函修正
  • 一 設置標準規格: (一) 配電台構架規格: 1 二具組 W240.H70.D150.TH530.COLUMN150×60。 2 三具組 W240.H70.D150.TH530.C-C240.B-B60×60。 (二) 配電設施 (開關箱、變壓器) 規格原則以 (長1500×寬900×高125 0m/m) 。在試製功能未能加入系統運轉前,得依 (M180×H140×D1 01CM) 。倘因設置負荷未達實際供電需求,台電得視設置場地 (道 路用地) 之寬窄提較大規格審核。
  • 二 申請程序: (一) 電力配電設施,設於地面層時,其優先順位為: 1 大用戶或大樓一律設於地下室,如經用戶提供私有土地,得設次 地面上或一樓內。 2 公園綠地內。 3 高架橋、陸橋下之空間。 4 人行道紅磚上。 5 道路之安全島、綠島、分向島。 6 未設人行道或巷弄之道路旁 (八公尺以下,僅限申設配電台構架 ) 7 公共說施用地內。 (二) 依「台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第六十七條至第六十九條規定:申 請許可申請使用道路方,應填具申請書,並載明左列事項: 1 使用道路之目的,期限暨使用地點、範圍及計劃圖說。 2 設施之構造。 3 工程施工方法。 4 施工期限。 5 修復道路方法。 (三) 申請時應檢附設置位置詳細圖說、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簿謄本 ( 或切結書保證方式替代) ,以供現場查核與公、私有土地之辨認。 (四) 申請設置於道路範圍內,如涉及私有土地,應檢附土地權利證明文 件或切結書保證方式替代。 (五) 電力配電設施,設於未設人行道或巷弄等之道路旁,原則應以構架 個案提出申請,但路地產權如屬私有,仍應檢附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或切結書保證方式替代,否則應予駁回。 (六) 經核准設置後,如因道路拓建工程施工,需配合拆遷,所需拆遷補 償費,應依規定比率分擔。既設未經申請許可擅自設置者,應由台 電自行負責。 (七) 未經申請許可擅自設置,除依法科處罰鍰外,並列為違章設置物, 通知工務局建築管理處按規定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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