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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02-3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5 年 06 月 18 日
中華民國85年6月18日臺北市政府(85)府都二字第85041609號函修正
  • 發布實施 本案「修訂台北市主要計畫商業區 (通盤檢討) 計畫案」,乃依循以下五 項原則辦理,即: (一) 配合都市整體發展與重大建設原則 (二) 避免環境品質惡化原則 (三) 彈性規劃原則 (四) 公平回饋原則 (五) 落實民眾參與原則 第一階段業經兩級都委會審議通過,並由台北市政府 84.09.27 府都二字 第八四○六四三七七號公告發佈實施,並自 84.09.28 零時起生效,共計 變更一四九處,三○三公頃。變更後計畫詳內頁。
  • 許可條件 商業區變更應符合下列變更條件,始得依本計畫之規定辦理,否則仍維持 原計畫。 一 基本條件: (一) 有關變更商業區之規模限制、社區參與、回饋方式及審核程序等基 本條件依開發方式之不同列表說明如表一。 表一:
    開 發 方 式 規 模 限 制 社 區 參 與
    建物變更使用 同層及以下諸 樓層均供商業 使用 (*) 1 如供特種零售業 (煤 氣、瓦斯、煤油等燃料 、礦油業、爆竹煙火) 、娛樂健身服務業 (歌 廳、夜總會、俱樂部) 或特定服務業則應同幢 及毗鄰住戶三分之二以 上同意始得變更或建築 使用。 2 如供餐飲業 (二○○ 平方公尺以上) 、修理 服務業 (機車修理) 、 娛樂健身服務業 (撞球 房、兒童樂園、視聽歌 唱業、電動玩具店) 殮 葬服務業及各類工業則 應同幢及毗鄰住戶二分 之一以上同意始得變更 或建築使用。 3 其他經本府認定之使 用項目,得比照或排除 前述規定辦理。
    基地新建改建 1 基地規模未 達一千平方公 尺者。 2 商業使用之 樓層應以整層 並立體連續使 用為原則,惟 如與住宅立體 混合使用,其 住宅部分應設 置獨立出入口
    基地新建改建 1 基地規模達 一千平方公尺 以上或與鐵路 、捷運車站聯 合開發者。 2 商業使用之 樓層應以整層 並立體連續使 用為原則,惟 如與住宅立體 混合使用,其 住宅部分應設 置獨立出入口 。
    街廓整體開發 一街廓以上或 基地規模達三 千平方公尺以 上者。 擬 (修) 訂整體開發 ( 載明使用強度、高度量 體、項目與回饋計畫) 並公開舉辦說明會。
    土地整體規劃 依法提出申請。 委會授權內容逕行審 議) 同意後向建管處 依法提出申請。 二 涉及都市計畫變 更之部份,如在授權 範圍內者,容積率最 多得增加50% (回饋 數量以增加容積之半 數計算) ,使用組別 、項目得視情況放寬 限制 (回饋數量以商 業使用層級之回饋比 例差額計算) ,得不 必辦理都市計畫變更 範圍內者,將依程序 送兩級都委會審議同 意後,使得向建管處 依法提出申請。 二公頃以上 擬 (修) 訂細部計畫 ( 載明使用強度、高度量 體、項目與回饋計畫) 公開展覽並舉辦說明會 。
    可逕向建管處依法提 出申請。 一 應維持各 該原使用分區 二 民國七十 三年十一月七 日建築法修正
    送台北市都市設計及 土地使用管制審議委 員會備查後向建管處 容積率得酌予 提高,惟需經 台北市都市設
    一 送台北市都市設 計及土地使用管制審 議委員會審核 (依都 程序,另如不在授權
    (二) 前述基地與鐵路、捷運車站及其出入口相鄰者,於進行審核程序前 ,應先與主管單位就車站連通與整體開發事宜進行協調。 二 回饋條件 (一) 建築基地於申請新建、增建、改建及變更為本案許可之商業使用時 ,應依申請樓地板面積佔允建容積之比例計算預留部分比例之土地 (或鄰近等值之土地) 供當地所最需之各項公共設備與服務使用, 並由申請人提出,依程序經審議後決定。 (二) 變更商業使用之回饋土地比例原則如下表 (表二) : 表二:
     變更商業    使用類  型 \ 原使用    分區     商一 商二 商三 商四 備 註
    住宅區   15% 20% 20% 25% 變更商業使用類型依前述 檢討原則及計畫書圖各編 號商業區辦理
    工業區   25% 30% 30% 35%
    (三) 前項回饋之土地得視實際情況改以等值之樓地板面積 (或鄰近等值 之樓地板面積) 或依「台北市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繳納代金及管理 使用辦法」以繳交代金代替。 (四) 前項回饋樓地板面積數量得以回饋土地面積乘基地平均容積再乘○ .七之方式為計算原則,如提供作停車空間,則原則得以每二十平 方公尺計算一個停車車位。 (五) 上述回饋之土地與樓地板面積於建築完成後,申請使用執照前應無 條件提供予台北市政府,登記為台北市政府所有,並由台北市政府 決定管理及運用之方式。   註:本案於內 84.05.23 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三八五次委員會議 決議,本案擬變更為商業區部份,其土地使用強度應維持各該原 使用分區之建蔽率、容積率規定,以維環境品質。 (一) 原計畫商業區部分,應於本案公告實施後五年內依原計畫商業區使 用類別與強度申請新建、增建、改建或變更使用,否則將於下次通 盤檢討案內考量降低使用類別與強度。 (二) 本案發佈實施後,對於非商業區內違規供商業使用之營業人,應於 三年內遷往商業區經營,並由台北市政府主管單位另訂輔導辦法予 以鼓勵,否則將採取嚴格取締並重罰處理。
  • 審議程序 一 台北市政府為辦理本市商業區通盤檢討計畫案商業區變更之土地開發 審議事項,依「修訂台北市主要計畫商業區 (通盤檢討) 計畫案」都 市計畫說明書之規定,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 商業區通盤檢討計畫案開發方式作業程序,分為: (一) 備查案件:基地新建改建規模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三千平方公尺以下 或與鐵路、捷運車站聯合開發者。 (二) 審議案件:前項備查案件涉及容積率之提高者、街廓整體開發之一 街廓以上或基地規模達三千平方公尺以上者,或土地整體規劃二公 頃以上者須經台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管制審議之幹事會初審、 委員會複審兩階段。另申請人於申請審議前遇有法令疑義或其他必 要事項,得先列舉有關事項,並檢附圖說,申請幹事會預審。 三 申請人申請商業區變更開發審議,應依規定檢具完整圖說 (如附錄一 商業區變更土地開發審議圖件標準) 向主辦單位 (台北市政府都市發 展局) 辦理掛號,如經檢視圖說齊全,收件機關應於掛號收件確認圖 說齊備後,依下列時限辦理: (一) 幹事會初審 (預審) 應自受理審查掛號收件日起14日內召開會議審 查。 (二) 委員會複審應自受理審議掛號收件日起45日內召開會議審議。 (三) 凡申請開發審議之申請案件,如同時申請都市設計審議及採用台北 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綜合設計放寬規定」者,仍由台北市政 府都市發展局統一收件,並會同工務局召開聯席會議審查。 四 商業區變更之開發審議之申請案,經審查通過後始得申請建築執照, 若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者應再送各級都委會審議核定後再據以辦理。 五 有關開發審議作業程序詳如附錄二「北市商業區變更之開發審議程序 圖」。 附錄一 商業區變更土地開發審議圖件標準 ┌──────────────────────────────┐ │ 審查必備之圖件 │ ├──────────────────────────────┤ │一 本階設土地開發審議申請計畫書應具備:審議申請書、開發規劃│ │ 委託書、開發計畫、事業財務計畫、回饋計畫、開發影響評估等│ │ 相關圖說。 │ │二 審議申請書應載明事項如下列: │ │ 1 全部土地所有權人清冊 (含姓名、地址、電話) 、權利證明文│ │ 件、或土地使用同意書。 │ │ 2 開發地點位置、地號清冊、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套│ │ 繪細部計畫之地籍圖及使用狀況: │ │ 3 開發規劃單位 (人) 之姓名、地址、電話及傳真號碼、管 (開│ │ ) 業証書字號及簽章。 │ │三 開發規劃委託書:含委託書及甲、乙方簽章。 │ │四 開發規劃計劃書及圖樣應包含: │ │ 1 計畫範圍:開發規劃位置圖 (含比例尺至少1/5000、須載明基│ │ 地位置及附近道路情況及名稱,且至少須包含以基地周界各頂│ │ 點為圖心,八百公尺為半徑所涵蓋之範圍) 。 │ │ 2 現況分析: │ │ a 基地現況圖 (現況圖比例至少1/1000,應載明基地方向臨接│ │ 道路寬度、鄰房層數、空地、現有巷道等,並配合照片清楚│ │ 表達為原則) │ │ b 環境調查及特徵指述 (含土地使用、交通、公共設施配置等│ │ 現況) 。 │ │ 3 開發計畫:包括土地及建築物配置、使用、建築量體、樓層、│ │ 公共設施、交通系統、開放空間系統等內容。 │ │ 4 事業財務計畫:包括使用業種與地產之市場分析、投資與效益│ │ 分析、以及開發時程進度等內容。 │ │ 5 社區參與:公開展覽、公開舉辦說明會之過程、意願調查成果│ │ 及處理情形等。 │ │ 6 回饋計畫:包括回饋方式 (提供土地、樓地板面積或繳交代金│ │ ) 、時間、項目與數量等內容。 │ │ 7 開發影響評估:包括環境、交通、公共設施、景觀、經濟等因│ │ 素。 │ │ 8 其他:如社區參與等必要項目。 │ └──────────────────────────────┘ 附錄二 商業區變更土地開發審議作業程序圖 ┌─────────┐ │ 申請人 (設計人) │ │檢具必要之圖說文件│ └─────────┘ ↓ ┌─────────┐ │ 初步檢查 │ │ 圖說齊備 │ └─────────┘ ↓ ┌─────────┐ 自幹事會初審掛號收 │幹事會初審掛號收件│ 件日起14日內完成召←│(檢具申請圖說20份)│ 開幹事會議審查 └─────────┘ ↓ ┌─────────┐ │ 幹事會初審 │←────┐依 └─────────┘ │決 ↓ │議 ┌─────────┐ │修 自委員會複審掛號收 │委員會複審掛號收件│ │正 件日起45日內完成召←│(檢具申請圖說45份)│ │辦 開委員會議審查 └─────────┘ │理 ↓ │ ┌─────────┐未審議通過│ │ 委員會複審 ├─────┘ └────┬────┘ │ 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者 │ 修正通過 ┌───────┴───────┐ ↓ ↓ ┌──────────┐ ┌──────────┐ │準備專案變更計畫書圖│ │檢送4 份修正後圖說備│ │循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變│ │查許可後依法申請建築│ │更後依其決議辦理 │ │執行 │ └──────────┘ └──────────┘ 台北市商業區通盤檢討案都市計畫說明書中毗鄰住戶之定義、及住戶同意 之認定與公開舉辦說明會之補充規定 一 毗鄰住戶之定義: (一) 建物變更使用    1 須經同幢及毗鄰住戶合計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其毗鄰住戶為平 行於該幢建築物外牆面線15公尺所涵蓋之建築物內 (該建築物面 積於涵蓋範圍內不足50%者不計) 之「區分所有權人」。    2 須經同幢及毗鄰住戶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者,其毗鄰住戶為平 行於該幢建築物外牆面線半徑50公尺所涵蓋之建築物內 (該建築 物面積於涵蓋範圍內不足50%者不計) 之「區分所有權人」。 (二) 基地新建改建    1 須經同一宗基地及毗鄰住戶合計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其毗鄰住 戶為平行於申請基地周界15公尺所涵蓋之建築基地內 (該建築基 地面積於涵蓋範圍內不足50%者不計) 之「區分所有權人」。    2 須經同一宗基地及毗鄰住戶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者,其毗鄰住 戶為平行於申請基地周界50公尺所涵蓋之建築基地內 (該建築基 地面積於涵蓋範圍內不足50%者不計) 之「區分所有權人」。 二 住戶同意之認定: (一) 有關同幢及毗鄰住戶同意之認定得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之「 區分所有權人」達三分之二 (或二分之一) 以上及區分所有權比例 合計達三分之二 (或二分之一) 以上之同意。並得由各該管理委員 會辦理之。 (二) 前述住戶之同意由申請人出具同幢及毗鄰住戶之同意書予以認定。 必要時得由申請人向當地區公所請求調解或協助採無記名投票方式 辦理。 (三) 前述辦理無記名投票之相關事項 (含區分所有權人清查列冊及選票 印製等) 、場地安排及所需經費均由申請人自行負責;惟舉辦投開 票等相關作業得洽詢相關單位提供相關資料及建議,另申請人並應 邀請相關公正人士 (如調解委員會委員) 及所在區公所派員列席, 必要時亦得要求當地派出所派員協助維持會場秩序。 三 公開舉辦說明會之補充規定 (一) 說明會舉辦七天前應將說明會名稱、時間、地點登報周知 (至少三 報,每報二天) ,十五天前分發通知予平行於該申請基地周界五十 公尺範圍內所涵蓋建築基地內 (該建築基地面積於涵蓋範圍內不足 50%者不計) 之各住戶 (里、鄰長應具名簽收) ,並於申請基地或 建築物豎立告示牌或張貼告示,其通知或告示應載明說明會名稱、 時間、地點及開發計畫內容及簡要。 (二) 舉辦說明會時應邀請本府都市發展局、所在地區相關區公所、里、 鄰長以及所屬行政區向本府社會局登記有案之社區團體代表等與會 。 (三) 說明會中除由申請人報告開發計畫內容外,並應作意見徵詢及討論 等之記錄,其記錄及後續處理情形並應併入申請案資料中。 (四) 其他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本府另行補充修訂之。
  • 計算範例 情況一:建築物申請變更為本案所允許之使用 (以住宅區變更商3使用, 且其即有建築面積=允建容積為例) 計算方式:變更使用之總樓地板面積 (㎡) ×20% (回饋比例) ×0.7= 應回饋之樓地板面積 (㎡) 回饋方式: 1 回饋之樓地板面積 (㎡) ÷20㎡= N個應回饋之停車位數 (小數點進 位取整數) 2 繳納代金 (依前項應回饋之停車位數以台北市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繳 納代金及管理使用辦法計算之。) 其規定如下: T= (P×C+E×LA/ΣFA) ×PA×U T:應繳納代金之總額。 C:建築物法定工程造價 (元/平方公 尺) 。 P:造價係數以1.872計。  E:建築基地當期公告現值 (元/平方 公尺) 。 LA:建築基地面積 (平方公尺) 。 ΣFA: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 (平方公尺) 。 PA:停車空間面積 (平方公尺) ,以20平方公尺計之。 U:使用分區係數,於都市計畫商業區者為1.2。 舉例:本案變更範圍內位於中山區民生東路南側長春段二小段某地號之土 地,基地面積700 平方公尺,當期公告現值為289000元/平方公尺,其土 地使用分區為住 3–2 (建蔽率50%,容積率400%), 81年 2月開始興建 之八層鋼骨構造建築物,建築工程造價為13000元/平方公尺,現有200平 方公尺之樓地板面積申請變更為商三使用,其1.應回饋之停車位數,或2. 應繳納代金之總額如下: 1 200㎡×20%×0.7=28㎡ 28㎡÷20㎡=1.4→2個應回饋之停車位數 2 T= (1.872×13000+289000×700/ (700×400%) )×20×1.2= 2318064元→ 1個停車位所應繳納代金之總額 2318064×2個停車位=4636128元↓所應繳納代金之總額 情況二:基地新建改建 回饋方式: (一) 變更之基地面積×20%=應回饋之土地面積 (㎡) (二) 變更之樓地板總面積×20%×0.7=應回饋之樓地板面積 (㎡) (三) 回饋之樓地板面積20㎡=N個應回饋之停車位數 (小數點進位取整 數) (四) 繳納代金 (依前項應回饋之停車位數以台北市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 繳納代金及管理使用辦法計算之。) 舉例:以情況一同回饋比例之土地,基地面積700 平方公尺改以情況二基 地新建改建計算之。 (一) 700×20%=140↓應回饋之土地面積 (㎡) (二) 700×400%×20%×0.7=392↓應回饋之樓地板面積 (㎡) (三) 392÷20=19.6→20個應回饋之停車位數 (四) 2318064×20個停車位=46361280元↓應繳納代金之總額 註 1. 基地面積A< 1000 ㎡時,得採以上四種回饋方式,若基地面積A Ⅳ 000 ㎡回饋方式時, 則需經台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管制審議委員 會同意,惟其採停車位或代金回饋方式者計算方式同 (三) 、 (四) 。 註 2. 涉及商業區細分調整者其回饋比例以指定商業區使用類型回饋比例 差額計算之。 如商一調整為商三者其回饋比例為 5% (2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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