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七、承裝商承裝排水設備如需挖掘道路,應事先檢具必要文件經管理機關 核章後,向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申請挖掘道路許可證,經核准後依 許可範圍及道路挖掘有關法令規定施工。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7-3001
臺北市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作業審驗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5 年 12 月 27 日
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臺北市政府府工衛字第09534338800號令修正發布第7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