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說明: 土地權利關係人為促進其土地利用,得配合本市都市計畫發展優先次 序,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向本府申請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 計畫。
- 二 準備圖件:附註:計畫書圖之作件應依內政部63.06.28台內營字第五八三六九六號函 發布之「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辦理。
名 稱 說 明 備 註 (一) 申請書 ⑴申請人姓名、⑵年齡、 ⑶住址、⑷申請事由、⑸ 擬定計畫之內容及說明⑹ 其他必要事項。 ⑴格式不拘。 ⑵申請人為限制行為能 力時 (不包括已結婚 者) 應得法定代理人 之允許。 (二) 計畫書 ⑴案名、⑵申請單位 (或 申請人) 、⑶計畫範圍 、⑷法令依據、⑸計畫 內容詳細說明 (都市計 畫法第二十二條所載事 項) 。 用十六開白色模造紙印 製,並對折,加封面後 連同插圖裝訂成冊 (繕 寫格式如附表一) (三) 計畫圖 ⑴細部計畫之現況圖及地 籍圖 (應表明計畫內容 及主要計畫所定各種使 用分區及公共設施情形 。) ⑵方位、比例尺 (不得小 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及 圖例。 ⑶有關土地內之道路、步 道、溝渠、建築物及其 他工作物等情況。 ⑷其他必要事項。 ⑴計畫圖之大小以十六 開之倍數為原則,折 疊後,計畫名稱以在 兩頁為原則。 ⑵計畫圖四周距邊緣三 至五公分應加圖框。 ⑶採用藍晒圖或復印圖 。 ⑷圖例需清楚,著色不 宜太濃並應均勻一致 。 ⑸計畫圖之名稱由左向 右橫寫於圖之正上方 ,於其下方適當位置 標明方位及比例尺。 ⑹計畫內容及文字,以 橫寫為原則。 (四) 土地權利 關係人姓 名、住址 及權利證 明文件及 其同意書 (並附切 結書) ⑴土地登記簿謄本。 ⑵地籍圖謄本。 ⑶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同 意書。 ⑷對持有租賃、借用契約 或由土地所有權人出具 之同意使用證明者等有 關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切結書。 ⑴向地政事務所申請。 ⑵有效期間自核發日起 三個月內。 ⑶不得使用影本。 ⑷土地權利關係人應包 括土地所有權人及土 地使用權人。 ⑸土地使用權人以典權 人、地上權人、地役 權人永佃權人、公有 土地管理機關、或持 有租賃、借用契約或 由土地所有權人出具 之同意使用證明者為 限。 ⑹當事人對持有租賃、 借用契約或由土地所 有權人出具之同意使 用證明文件,如有不 實,應自行負法律上 之責任。 - 三 申請手續: 依照前項規定檢送有關圖說、證件各乙份,交工務局總收發處收辦。
- 四 其他事項: (一) 申請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案,本府認為與當地狀況及未來發展 不能配合或有礙公共利益時,得予拒絕或令其修改 (都市計畫法第 五條都市計畫法台北市施行細則第七條) 。 (二) 申請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案遭本府拒絕時,申請人得依都市計 畫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向內政部請求處理。並應同時繕具副本,連 同附件送本府 (都市計畫法台北市施行細則第八條) 。 (三) 申請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經本府核准後,其辦理公開展覽、 審核,發布實施應行檢送計畫圖說份數,由本府另行通知檢送。 附表一 ┌──────────────────────────────┐ │ 台北市都市計畫說明書 │ ├───────┬──────────────────────┤ │案 由│ │ ├───────┼──────────────────────┤ │由請單位 (人) │ │ ├───────┼──────────────────────┤ │計 畫 範 圍│ │ ├───────┼────────┬────┬────────┤ │計 畫 類 別│ │法令依據│ │ ├───────┴────────┴────┴────────┤ │詳細說明: │ │ │ └──────────────────────────────┘ 台北市申請自行擬定都市細部計畫流程圖 (一) ┌───────────┐ │申 請 人 │ ┌──────→├───────────┤ ←┐ │ │檢附申請書、計畫書、計│ │ │ │畫圖及有關土地所有權證│ │ │ │明文件 │ │ 退 │ └───────────┘ │ │ (二) ↓ │ 回 │ ┌─────┬─────┐ │ │ │工 務 局│ 處理時限 │ │ │ ├─────┼─────┤ │ │ │核對證件、│ │──┘ │ │勘查現場、│ 十 天 │ │ │簽報市府 │ │←───────┐ │ └─────┴─────┘ │ │ (三) ↓ │ │ ┌─────┬─────┐ │ │ │市 府│ 處理時限 │ ︵│ │ ├─────┼─────┤ 副│ │ │ │ │ │ │ │審核、判行│ 十 天 │ 本│ │ │ │ │ ︶│ │ └─────┴─────┘ │ │ (五) ↓ ↓ ︵ ↓ (四) │ │┌──────────┐ 正 ┌───────┬──┴─┐ ││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本 │公 開 展 覽│展覽期限│ │├──────────┤ │︶ ├───────┼────┤ ││審 議│ └──┤徵詢人民、團體│三 十 天│ ││ │ │意見 │ │ │└──────────┘ └───────┴────┘ │ (六) ↓ (七) │┌─────┬────┐ ┌──────┬─────┐ ││工 務 局│處理時限│───→ │市 府│ 處理時限 │ │├─────┼────┤ ├──────┼─────┤ ││1.通知申請│ │ │ │ │ └┤ 人檢送圖│十 天│←─┐ │判 行│ 十 天 │ │ 說 │ │ │ │ │ │ │2.簽報市府│ │ │ │ │ │ └─────┴────┘ │ └──────┴─────┘ (九) ↓ │ (八) ↓ ┌─────┬────┐ │ ┌────────────┐ │市 府│處理時限│ │ │ 內 政 部 │ ├─────┼────┤ └──├────────────┤ │判 行│ 二十天 │ │ 審 核 │ └────┬┴────┘ └────────────┘ │ └───────┐ ↓ ┌─────────┐ │ 發 布 實 施│ └─────────┘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02-3002
臺北市自行擬定或變更都市細部計畫申請須知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73 年 11 月 13 日
中華民國73年11月13日臺北市政府(73)府工二字第51205號函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