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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8-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1 年 02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臺北市政府(111)府工公字第111300501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2點;並自111年2月25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樹木申請遷移及移除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樹木申請移植及移除作業要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自然人、法 人、團體、政府機關(構)及學校(以下簡稱申請人)申請移植及移 除本府轄管樹木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樹木:指坐落於市有土地上且土地管理機關為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 (以下簡稱各機關)之樹木。 (二)移植:指將樹木從原種植地點遷移到其他地點種植。 (三)移除:指將樹木從原種植地點砍除。 (四)施工單位:指辦理樹木移植或移除之政府機關(構)、學校或其等 委託之施工廠商。
  • 三、樹木以原地保留為原則,於工程規劃設計時,應對工程範圍內之樹木 進行調查及記錄,並避免移植。但經評估整體工程規劃設計後仍須移 植者,應考量樹木斷根、養根及移植適期等因素,以影響樹木最小方 式為之。 申請移植之樹木為受保護樹木者,應依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規定 辦理。
  • 四、樹木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申請人得申請移植: (一)位於新建工程工地之臨時出入口。 (二)位於建築物永久車道出入口。 (三)位於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以下簡稱新工處)核准設置斜 坡道之範圍內。
  • 五、申請人為樹木管理機關依前點規定申請移植樹木者,於提出申請文件 前,應先至臺北市樹木資源媒介平台(以下簡稱平台)內登記移植樹 木,樹木媒合完成應於平台登記定植地點。 申請人非樹木管理機關依前點規定申請移植樹木者,於提出申請文件 前,應以書面通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以下簡稱 公園處)協助於平台內登記移植樹木。公園處收到通知後應協助於平 台登記,並於樹木媒合完成後,協助於平台內登記定植地點。
  • 六、申請人應依樹木所在位置,檢附下列各款所定文件,向公園處申請移 植: (一)樹木位於第四點第一款所定新建工程工地之臨時出入口或第四點第 二款所定建築物永久車道出入口: 1.臺北市樹木移植申請表。 2.依臺北市樹木移植作業規範內容擬具之樹木移植計畫書。 3.建築基地一樓平面圖。 4.建造執照影本。 (二)樹木位於第四點第三款所定新工處核准設置斜坡道之範圍內: 1.臺北市樹木移植申請表。 2.依臺北市樹木移植作業規範內容擬具之樹木移植計畫書。 3.新工處核准函及圖說。 前項情形,申請人如為法人或團體,並應檢附依法核准設立之證明文 件。 公園處審核第一項申請案,如申請人資料不全者,得命其限期補正, 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必要時,公園處得辦理現 場勘查。公園處審核完畢後,應函復申請人申請結果。 依第四點規定申請移植樹木並經公園處核准者,應於樹木移植工程竣 工後,檢附施工前、中、後之樹木照片及保活一年切結書,送公園處 備查。 依第四點第一款規定申請者,並應於新建工程竣工後,請領使用執照 勘驗前,於原工程工地之臨時出入口,依公園處指定樹種、數量及位 置復植樹木。
  • 七、各機關擬移植之樹木不符合第四點各款所定情形,而其施作工程有移 植樹木之必要者,得簽報本府核准移植。但移植之樹木屬臺北市行道 樹管理維護自治條例(以下簡稱行道樹自治條例)所定行道樹者,無 須簽報本府核准,逕向公園處提出申請,並準用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 辦理。 各機關簽報本府核准移植前,應先辦理下列事項: (一)辦理樹木移植工程說明會、至平台登記移植之樹木及擬訂樹木移植 計畫書。 (二)依臺北市樹木移植作業規範內容擬具樹木移植計畫書,並送交至樹 木管理機關及公園處會同審查。 各機關簽報本府核准移植時,應具體敘明下列事項及檢附相關文件: (一)工程概述。 (二)移植之必要理由。 (三)移植方案(需包含對樹木影響最小之理由)。 (四)樹籍資料。 (五)預定移植期程。 (六)基地環境概述及定(假)植地準備作業進度。 (七)樹木移植工程說明會紀錄及資料。 (八)審查通過之樹木移植計畫書。 簽報核准後,於施作過程中如有修正樹木移植計畫書之必要,應再送 交樹木管理機關及公園處會同審查通過後,始得施作。 各機關於工程施工前,得成立樹木移植監督專案小組,監督樹木移植 作業之進行。 公園處得將各機關簽報核准之樹木移植計畫書公告於公園處官網。另 有關資訊公開方式,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等相關規 定辦理。
  • 八、各機關擬依前點移植之樹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簽報本府核准移 除: (一)先驅樹種(例如:構樹、血桐、白匏子等)。 (二)移植成活率低(例如:大葉桉、木麻黃、樹木緊鄰建物或結構物、 樹木根系下方有管線,致根球無法形成或挖掘根球將毀損管線等) 。 (三)生長狀況不佳,有影響公共安全之虞(例如:樹體有樹洞影響結構 安全、樹木罹患嚴重病蟲害不易救治或生長勢衰弱難以恢復等狀況 )。 (四)非前三款之情形,經樹木安全評估之結果需移除。 各機關簽報本府核准移除前,應先辦理下列事項: (一)委託具有園藝、森林、景觀等專業背景之單位或人員以目視及使用 簡易工具(如捲尺、木槌及鋼棒等),對每株樹木外觀進行樹木安 全評估,必要時得以儀器檢測,並將評估結果製成臺北市樹木安全 評估表及擬訂樹木移除計畫書。 (二)辦理樹木移除工程說明會。 (三)樹木移除工程說明會完成後,邀請二名以上專家學者進行樹木移除 計畫書審查;其中一名應為現(曾)任臺北市樹木保護委員會委員 之府外人員。 各機關簽報本府核准移除時,應具體敘明下列事項及檢附相關文件: (一)工程概述。 (二)樹籍資料。 (三)樹木安全評估相關資料(如臺北市樹木安全評估表、儀器檢測資料 等)。 (四)審查通過之樹木移除計畫書。 (五)樹木移除計畫書審查會議紀錄。 (六)樹木移除工程說明會紀錄及資料。 各機關應將簽報核准之樹木移除計畫書公告於機關官網。另有關資訊 公開方式,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九、施工單位未經申請或簽報核准而擅自移植或移除樹木,樹木管理機關 應按行道樹自治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所定標準,向施工單位請求賠償。
  • 十、施工單位應作好施工基地周邊樹木之保護措施,維持樹木良好生長環 境。如有違反並發生毀損既有樹木之情事,樹木管理機關應按行道樹 自治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所定標準,向施工單位請求賠償。
  • 十一、申請建築執照時,建築工程範圍內有樹木者,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 局(以下簡稱都發局)應列入建築執照注意事項附表列管。 前項情形,都發局應於取得公園處勘查樹木已移植完竣之同意證明 文件後,始得核發使用執照。
  • 十二、本要點所定書表格式,由公園處另行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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