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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8-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1 年 02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臺北市政府(101)府工公字第101303694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7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以下簡稱 公園處)為受理自然人、法人、政府機關及團體申請遷移公園樹木及 行道樹(以下簡稱樹木),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主管機關為公園處。
  • 三、本要點所稱公園,指依都市計畫所開闢之市管公園、綠地、廣場、兒 童遊樂場、配合其他公共工程興建或其他法令設置供公眾遊憩之場地 。
  • 四、樹木以就地保留為原則,並注重事前妥善規劃避免移樹。但經慎重規 劃後仍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公園處勘查認定確有妨礙出入者,申請人 得向公園處申請遷移: (一)新建工程工地臨時出入口之樹木。 (二)建築物永久車道出入口之樹木。 (三)經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以下簡稱新工處)核准設置之斜坡道範 圍之樹木。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遷移之樹木於該新建工程竣工後請領使用執照勘驗 前,該臨時出入口應依原樹種、數量及位置辦理復植。 依第一項遷移時,其出入口之設置,應採對樹木影響最小之方式為之 ,完工後並應檢附施工前、中、後照片及保活六個月切結書,送公園 處備查。
  • 五、申請人申請遷移樹木前,應以書面(如申請表)檢附下列文件向公園 處申請核准後辦理: (一)新建工程申請者,應檢附工地一樓平面圖及建築執照影印本。 (二)斜坡道申請者,應檢附新工處核准函及圖說。
  • 六、為確保綠化成果及提高樹木存活率,申請人至少應於樹木遷移三個月 前提出申請,核准後辦理斷根作業,斷根方式應依本市樹木移植作業 規範辦理。但有特殊情形經公園處同意者,不在此限。
  • 七、施工單位應作好施工基地週邊樹木之保護措施,維持樹木良好生長環 境。未經申請核准而擅自遷移或損害既有樹木者,依臺北市行道樹管 理維護自治條例規定從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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