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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03-3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8 年 02 月 10 日
中華民國88年2月10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88)北市都三字第88202392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5點
  • 一 依據: 88.01.21 「台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管制審議委員會」第 七十一次委員會會議決議。
  • 二 目的:為強化委員會對都市設計申請案審議功能。並縮短申請審議時 程,以提昇審議效能。
  • 三 都市設計審議申請案,除因內容複雜、具爭議性或有陳情、訴願情形 或可能產生環境影響衝擊者外,其符合左列條件者,均得依都市設計 審議簡化程序辦理。 (一) 建築基地面積一五○○平方公尺以下者。 (二) 公有建築及各級學校建築增、改建樓地板面積二○○○平方公尺以 下者。
  • 四 都市設計審議簡化程序,詳如附錄一「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作業簡化 程序表」。 附錄一: 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作業簡化程序表
    ┌─────────┐
        自掛號收件    │申請人、設計人檢具│
        日起 14 日--┤完整圖說 20 份掛號│
        內完成召開    └────┬────┘
    幹事會議審 │ 查 │ │ │
    ┌---------┐
                                │    |依一定規模以下之申|
                                │    |請案經初核不適用簡|
                                │    |化程序者,於簽呈主|
                                ├─→|任委員認定後,依「|
                                │    |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
                                │    |作業程序表」流程辦|
                                │    |理幹事會初審、委員|
                                │    |會複審            │
                                │    └---------┘
    │ ↓ ┌─────┐ │ │
    ┌─────────┐
        由全部幹事及兩    │          │未通過│依決議修正後重新檢│
        位輪值委員組成--┤          ├──→│具修正後圖說送幹事│
        ,並視案情需要    │          │      │會複審            │
        ,亦得加邀相關    │幹事會審議│      └────┬────┘
    專家委員參加 │ │ │ │ │←───────┘ └──┬──┘ │通 │過 ↓
    檢送圖說四份簽呈主 任委員備查後依法申 請建築執照,並由申 請人檢具核備圖說45 份提報委員會備查
  • 五 申請人申請都市設計審議,應依規定檢具完整圖說,包括申請審查表 及必要圖件, (如附錄二「都市設計建築開發工程類審議申請案圖件 審查表」載明圖件) 向主辦單位 (本府都市發展局) 辦理掛號,並於 掛號收件確認圖說齊備後,依程序辦理都市設計審議。 附錄二 都市設計建築開發工程類審議申請案圖件審查表
    本「 」都市設計審議案下列之圖件依據「台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 使用管制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圖件標準繪製完備,檢具 A3 圖說申 請都市設計幹事會審議。 委員會 此 致 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設計建築師 (簽章)
    項 目 初核 複核 項 目 初核 複核
    審議申請書 (4) 建築物高度
    1 申請人資料 (5) 裝卸及停車空間
    2 設計人資料 (6) 院落深度
    3 設計標的資料 (7) 有效開放空間
    都市設計委託書 (8) 各樓層樓地板面 積
    1 委託書及甲乙方 簽章 8 建築圖 (1/200) 表達建築物空間動 線之連繫
    建築設計書及圖樣 (1) 平面圖 (註明空 間使用內容)
    1 設計標的位置圖 (1/1500) (2) 立面圖 (外牆型 式及材質色彩)
    2 基地現況圖及附 近環境特徵描述 (1/1000) (3) 剖面圖
    3 簡述開發內容、 設計目標及構想 9 外部空間設計圖 (1/100)
    4 配置圖(1/300) (1) 外部空間配置
    5 敷地及環境影響 分析圖(1/1000) (2) 植栽計畫
    6 量體關係圖 (3) 設施物設計
    7 都市計畫及建築 法令規範檢討: (4) 地坪高程處理
    (1) 基地面積 (5) 舖面質地及設計
    (2) 建築物用途 10建築管理公約及開 放空間管理維護執 行計畫
    (3) 土地使用強度
    綜合意見:
    承辦人 初審 複審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註:一 依據本府 84.07.20. (84) 北市都三字第 8409981 號函訂定。 二 審查結果符合規定者畫「ˇ」,不符合規定者畫「×」。 三 全部圖件初核部份由建築師先行核對,本表連同申請書一起掛號 後,複核部份再由本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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