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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2-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1 年 05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臺北市政府(111)府工衛字第1113018745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6點;並自111年7月1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使用公私有建築物室內空間埋設污水下水道管線補償要點;新名稱:臺北市使用建築物室內空間設置污水管渠補償要點)
  • 一、臺北市政府為加速臺北市污水下水道建設,就設置污水管渠,使用建 築物室內空間,給與適當補償,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建築物,係指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第三 條第二款所稱之合法建築物。
  • 三、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以下簡 稱衛工處)使用建築物室內空間設置污水管渠,供該建築物直上方各 住戶及其他建築物使用者,依下列基準給與補償: (一)修復費:新臺幣十五萬元。 (二)獎勵金:新臺幣九萬元。 前項第二款獎勵金,於建築物出租時,得由建築物所有權人與承租人 協議分配比例,分別具領。
  • 四、建築物所有權人申請補償時,應檢具下列文件,向衛工處辦理: (一)補償申請表。 (二)所有權人證明文件。 (三)建築物登記簿謄本、房屋稅籍證明書或其他合法建物證明文件。 (四)施工同意書。 (五)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由代理人代理申請者,應另檢附代理人之身分 證明文件及委託書。 (六)協議書。於建築物有出租時應檢附之。 (七)領款收據。如有前點第二項規定情事者,應另檢附承租人之領款收 據。 (八)金融機構帳戶影本。如有前點第二項規定情事者,應另檢附承租人 金融機構帳戶影本。
  • 五、前點申請文件經衛工處審核完成,衛工處始進場使用建築物室內空間 設置污水管渠,並於設置完成日起三十日內支付償金。但當年度預算 用罄時,得由下年度補償費預算支付。
  • 六、本要點所需書表,由衛工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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