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衛工處以明挖方式使用建築物室內空間,埋設 污水下水道管線並兼供該建築物及其直上方各住戶外之其他建築物使 用者,依下列基準給與補償: (一)地坪鋪面(含穿牆等)修復費:新臺幣十一萬七仟元。 (二)獎勵金(地坪鋪面修復費之百分之六十):新臺幣七萬二佰元。 前項第二款獎勵金,於建築物有出租時,得由建築物所有權人與承租 人協議分配比例,分別具領。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2-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7 年 08 月 06 日
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臺北市政府府工衛字第09732949601令修正發布第4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