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5 條建築物所有權人,在發現建築物有白華、析晶、鋼筋腐蝕、混凝土剝落等 現象時,應自行委託主管機關認可公告之鑑定機關(構)鑑定,經鑑定屬 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者,建築物所有權人應在三十日內備文檢附鑑定報 告文件,向主管機關報備處理。 前項鑑定報備文件係就整幢(棟)建築物部分範圍辦理鑑定者,鑑定結果 屬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並建議應拆除重建或整幢(棟)辦理鑑定者, 如鑑定部分之戶數達二戶以上,且區分所有權比例達整幢(棟)建築物區 分所有權百分之十以上,已鑑定部分所有權人得向都發局申請協助全幢( 棟)鑑定作業。 都發局受理前項申請,得命未辦理鑑定之所有權人限期辦理鑑定,逾期未 完成鑑定者,得依行政執行法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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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3-1002
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自治條例
非現行版本
自治條例
民國 102 年 05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231504500號令修正公布第5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