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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61-3-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6 年 07 月 05 日
中華民國86年7月5日臺北市政府(86)府工三字第8605087500號函修正發布
  • 一、臺北市政府統一發包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辦理發包案件底價之評訂,依本中心設 置及作業要點第五點第三款規定,設底價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及訂定本程 式。
  • 二、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參事兼任之,副召集人三至五人,由本府顧問兼任之, 置評審委員,由本府及府外相關專業團體暨單位公正人士推薦,經遴選後由本中心簽報 市長核聘之,任期為一年,並依其專長分組作業。
  • 三、本委員會召集人,副召集人負責評審委員籤選及主持底價會審事項。
  • 四、本中心辦理營繕工程招標,及物料採購案件時,應在開標前七天,將招標文件及預估底 價資料送達本委員會,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視發包案之類別,於本委員會相關專業分組 中,籤選五位委員,將招標文件,送請各別審定參考底價,並於開標當日上午,由召集 人或副召集人,邀集各評審委員主持評審會議,並請本府主計處、工務局及主辦機關等 派員列席,以應評審委員之詢問,然後由評審委員參考預估底價資料議定底價,填製底 價表,送交本中心,作為本中心開標時本府核定之底價。
  • 五、本委員會之行政業務及幕僚工作,由本中心負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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