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臺北市為辦理共同管道建設,籌措建設財源,以促進公共工程之順利進行 ,特設置臺北市共同管道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預算法第九十六 條第二項準用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 第 2 條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作業基金,其定位屬借 貸性質,以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工務局為管理機關。並得設臺北 市共同管道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 ;其設置要點由本府 定之。
- 第 3 條本基金之資金來源如下: 一 政府或事業機構提供之專款收入。 二 本基金墊付共同管道建設經費之分擔收回款收入。 三 共同管道維護管理費收入。 四 個人或團體之捐助款收入。 五 本基金孳息收入。 六 貸款利息收入。 七 其他收入。
- 第 4 條本基金之資金用途如下: 一 共同管道及相關附屬設施之規劃設計費及施工費支出。 二 共同管道及相關附屬設備之管理維護費用支出。 三 配合共同管道管線拆遷之費用支出。 四 辦理其他興建共同管道相關事項之費用支出。 五 管理本基金所需費用支出。 六 從事本國各級政府公債、國庫券、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及其他短期票 券等之短期投資支出。 七 從事與本基金業務相關產業之投資支出。 前項第五款支出由本基金孳息收入支應。 前條第一款提供資金之政府或事業機構,於其所提供資金範圍內運用本基 金者 ,免付利息。
- 第 5 條本基金應編列附屬單位預算。 前項預算之編製與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預算法、會 計法、決算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 第 6 條本基金在市庫代理銀行設立專戶存儲,循環運用。但一年以上之閒置資金 ,得選擇其他條件優厚、信用良好之金融機構辦理定期存款。
- 第 7 條運用本基金者,應檢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等文件提出申請: 一 使用計畫、經費利息及其預算。 二 使用金額。 三 預定進度。 四 償還計畫及其財源。 五 訂定之契約書。
- 第 8 條運用本基金者,應將所有款項在市庫代理銀行設立專戶存儲,循環運用。
- 第 9 條運用本基金者,應依使用計畫切實執行,並受管理委員會監督。
- 第 10 條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決算,其餘存權益應依政府或事 業機構原提供之資金比例返還之。
- 第 11 條管理委員會之決議事項經主任委員核定後,以管理機關名義行之。
- 第 12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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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3-1001
臺北市共同管道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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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0 年 10 月 19 日
中華民國90年10月19日臺北市政府(90)府法三字第90161314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