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台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加速市政發展,籌措重大專案建設資金, 特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本府舉辦左列重大建設,其資金一時缺乏適當財源者,依本辦法籌措之。 一 取得公共設施用地。 二 重要道路工程。 三 捷運工程。 四 橋樑工程。 五 防洪治水工作。
- 第 3 條專案建設資金之籌措,以新台幣六百億元為最高累計動支額度,其利率與 台北市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台北市銀行) 協商議定,並採經建籌 措方式由台北市銀行承貸,期間不得超過十五年。 前項建設資金得事先協調台北市銀行預為籌措。
- 第 4 條各項專案建設計畫應分別編製特別預算者,送經台北市議會 (以下簡稱市 議會) 審議完成法定程序後方得執行。
- 第 5 條經建借款於前條程序完成後,按每一專案建設計畫實際需要及還本付息時 間,由主辦機關與台北市銀行依第三條規定簽訂貸款契約,並由本府保證 之。
- 第 6 條經建借款所需還本付息經費,依約定期限,分別列入本市年度總預算償還 。但如因市庫存款充裕,在不影響年度預算執行,並徵得市議會及審計機 關同意後,得以庫款先行償還。
- 第 7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