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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2-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88 年 06 月 24 日
中華民國88年6月24日臺北市政府(88)府法三字第8804037800號令修正發布第37條條文
  • 第 37 條
    建築物全部拆除,應先建後拆,如須遷移既有住戶時,其合於國民住宅條 例之規定得依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 法規定辦理者,本府應於有安置拆遷戶之建築物供其遷入時,始得拆除。 其二戶以上同門牌或共有者應依戶籍及居住事實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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