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0 條建築物之認定,以拆遷公告日前一年該址設有門牌者為限,其勘估計算方 式如左: 一 合法建築物重建價格: (一)房屋以拆除面積乘重建單價計算重建價格。 (二)室外附屬雜項工作物按其構造計算其重建價格。 (三)建築物拆除面積之計算,已辦建物登記者,照登記面積計算;其未 登記者,依建築物各層外牆以內面積計算。陽臺部分按實際面積以 建築物重建單價五折計算補償。 (四)各種建築物之標準樓層高度為三公尺,各層高度超過或低於標準高 度達一公尺者,為超高或偏低,其單價計算公式如左: 樓板高度-標準高度 超高單價=評定單價+(─────────x60%x評定單價) 標準高度 標準高度-樓板高度 偏低單價=評定單價+(─────────x60%x評定單價) 標準高度 (五)建築物夾層、閣樓、地下室及供停車場使用部分之單價,以重建 單價八成計算;高度未達二.一公尺之夾層、閣樓以六成計算。 (六)建築物主體有二種以上構造房屋之評價標準,按其構造面積分別 計算重建價格。 (七)中央系統之空調設備,冷凍設備、昇降機及高壓受電一次側之電 壓在一一.四千伏特以上之自設變電設備等核實計算。 (八)構造未列於前條第一款至第六款之房屋或特殊建築物,核實計算 工料費造價專案簽報核定。 (九)重建單價如附表一,包括裝修一般水、電、電話、瓦斯、衛生等 附帶設備價格。 (十)建築物裝修分為上、中、下三級,其分級標準表如左:二 違章建築拆遷處理費: (一)五十二年以前之舊有違章建築,按合法建築物重建價格百分之八十 計算。 (二)五十三年至七十七年八月一日之違章建築,按合法建築物重建價格 百分之五十計算。 登記有案為攤棚者,於拆除時,列冊送請本府建設局依照規定分配攤 位,或由主辦機關發給救濟金。
╲等級 項目╲ 上 級 中 級 下 級 外 牆 磁磚、部分大理 石或檜木牆面 斬假石、杉木牆 面 洗石子、水泥粉 光、什木牆 內 牆 檜木板美術壁材 或壁布 噴漆或壁紙 白灰粉刷、水泥 粉光 天 花 板 特殊設計天花板 三夾板噴漆、吸 音板 白灰粉刷、油漆 地 板 部分大理石或櫸 木地板 磨石子、花磚、 塑膠磚 水泥粉光 門 窗 上等檜木門窗、 鋁門窗、鋼窗 木門窗 木板門、木窗 附帶設備 高級美術燈、高 級衛生器材 美術燈、衛生器 材 一般照明、一般 衛生器材 - 第 21 條固定附屬設備依其種類構造計算拆除費用,其計算標準如附表四。性質特 殊者,得按構造核實計算。
- 第 22 條工業及營業用水井拆除查定計算標準如左: 一 口徑未滿二十公分之水井,依其口徑、深度及設備計算補償,其計算 標準如附表五。 二 深度六十公尺以上,口徑二十公分以上之深水井得按構造核實計算。 廢井及未辦水權登記者,不予補償。
- 第 23 條機械拆卸及安裝發給工資補助費,其計算標準如附表六。機械拆遷損耗, 得按工資補助費百分之十計算。
- 第 24 條固定附屬機械設備搬遷,以五噸載重卡車計算車次,連同起卸工資發給補 助費,其計算標準如附表七。體積過大之機器無法確定實際車數者,以既 有資料計算之。
- 第 25 條工廠原料須搬遷者,以五噸載重卡車計算車次發給補助費,其計算標準如 附表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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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2-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97 年 07 月 11 日
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臺北市政府府授工園字第09704821701號令修正發布第10、21~25條文之重建單價及計算標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