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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2-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98 年 06 月 30 日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臺北市政府(98)府工園字第09813211601號令修正發布第10條條文之附表一
  • 第 10 條
    建築物之認定,以拆遷公告日前一年該址設有門牌者為限,其勘估計算方式 如左: 一 合法建築物重建價格: (一)房屋以拆除面積乘重建單價計算重建價格。 (二)室外附屬雜項工作物按其構造計算其重建價格。 (三)建築物拆除面積之計算,已辦建物登記者,照登記面積計算;其 未登記者,依建築物各層外牆以內面積計算。陽臺部分按實際面 積以建築物重建單價五折計算補償。 (四)各種建築物之標準樓層高度為三公尺,各層高度超過或低於標準 高度達一公尺者,為超高或偏低,其單價計算公式如左: 樓板高度-標準高度 超高單價=評定單價+(─────────×60%×評定單價) 標準高度 標準高度-樓板高度 偏低單價=評定單價─(─────────×60%×評定單價) 標準高度 (五)建築物夾層、閣樓、地下室及供停車場使用部分之單價,以重建 單價八成計算;高度未達二.一公尺之夾層、閣樓以六成計算。 (六)建築物主體有二種以上構造房屋之評價標準,按其構造面積分別 計算重建價格。 (七)中央系統之空調設備,冷凍設備、昇降機及高壓受電一次側之電 壓在一一.四千伏特以上之自設變電設備等核實計算。 (八)構造未列於前條第一款至第六款之房屋或特殊建築物,核實計算 工料費造價專案簽報核定。 (九)重建單價如附表一,包括裝修及一般水、電、電話、瓦斯、衛生 等附帶設備價格。 (十)建築物裝修分為上、中、下三級,其分級標準表如左:

      等級
    項目

    上級

    中級

    下級

    外牆

    磁磚、部分大理石或檜木牆面

    斬假石、杉木牆面

    洗石子、水泥粉光、什木牆

    內牆

    檜木板美術壁材或壁布

    噴漆或壁紙

    白灰粉刷、水泥粉光

    天花板

    特殊設計天花板

    三夾板噴漆、吸音板

    白灰粉刷、油漆

    地板

    部分大理石或櫸木地板

    磨石子、花磚、塑膠磚

    水泥粉光

    門窗

    上等檜木門窗、鋁門窗、鋼窗

    木門窗

    木板門、木窗

    附帶設備

    高級美術燈、高級衛生器材

    美術燈、衛生器材

    一般照明、一般衛生器材

    二 違章建築拆遷處理費: (一)五十二年以前之舊有違章建築,按合法建築物重建價格百分之八 十計算。 (二)五十三年至七十七年八月一日之違章建築,按合法建築物重建價 格百分之五十計算。 登記有案為攤棚者,於拆除時,列冊送請本府建設局依照規定分配攤位 ,或由主辦機關發給救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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