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0 條建築物之認定,以拆遷公告日前一年該址設有門牌者為限,其勘估計算方式 如左: 一 合法建築物重建價格: (一)房屋以拆除面積乘重建單價計算重建價格。 (二)室外附屬雜項工作物按其構造計算其重建價格。 (三)建築物拆除面積之計算,已辦建物登記者,照登記面積計算;其 未登記者,依建築物各層外牆以內面積計算。陽臺部分按實際面 積以建築物重建單價五折計算補償。 (四)各種建築物之標準樓層高度為三公尺,各層高度超過或低於標準 高度達一公尺者,為超高或偏低,其單價計算公式如左: 樓板高度-標準高度 超高單價=評定單價+(─────────×60%×評定單價) 標準高度 標準高度-樓板高度 偏低單價=評定單價─(─────────×60%×評定單價) 標準高度 (五)建築物夾層、閣樓、地下室及供停車場使用部分之單價,以重建 單價八成計算;高度未達二.一公尺之夾層、閣樓以六成計算。 (六)建築物主體有二種以上構造房屋之評價標準,按其構造面積分別 計算重建價格。 (七)中央系統之空調設備,冷凍設備、昇降機及高壓受電一次側之電 壓在一一.四千伏特以上之自設變電設備等核實計算。 (八)構造未列於前條第一款至第六款之房屋或特殊建築物,核實計算 工料費造價專案簽報核定。 (九)重建單價如附表一,包括裝修及一般水、電、電話、瓦斯、衛生 等附帶設備價格。 (十)建築物裝修分為上、中、下三級,其分級標準表如左:
等級
項目上級
中級
下級
外牆
磁磚、部分大理石或檜木牆面
斬假石、杉木牆面
洗石子、水泥粉光、什木牆
內牆
檜木板美術壁材或壁布
噴漆或壁紙
白灰粉刷、水泥粉光
天花板
特殊設計天花板
三夾板噴漆、吸音板
白灰粉刷、油漆
地板
部分大理石或櫸木地板
磨石子、花磚、塑膠磚
水泥粉光
門窗
上等檜木門窗、鋁門窗、鋼窗
木門窗
木板門、木窗
附帶設備
高級美術燈、高級衛生器材
美術燈、衛生器材
一般照明、一般衛生器材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2-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98 年 06 月 30 日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臺北市政府(98)府工園字第09813211601號令修正發布第10條條文之附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