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0 條建築物之認定,以拆遷公告日前一年該址設有門牌者為限,其勘估計算方式 如左: 一 合法建築物重建價格: (一)房屋以拆除面積乘重建單價計算重建價格。 (二)室外附屬雜項工作物按其構造計算其重建價格。 (三)建築物拆除面積之計算,已辦建物登記者,照登記面積計算;其 未登記者,依建築物各層外牆以內面積計算。陽臺部分按實際面 積以建築物重建單價五折計算補償。 (四)各種建築物之標準樓層高度為三公尺,各層高度超過或低於標準 高度達一公尺者,為超高或偏低,其單價計算公式如左: 樓板高度-標準高度 超高單價=評定單價+(─────────×60%×評定單價) 標準高度 標準高度-樓板高度 偏低單價=評定單價─(─────────×60%×評定單價) 標準高度 (五)建築物夾層、閣樓、地下室及供停車場使用部分之單價,以重建 單價八成計算;高度未達二.一公尺之夾層、閣樓以六成計算。 (六)建築物主體有二種以上構造房屋之評價標準,按其構造面積分別 計算重建價格。 (七)中央系統之空調設備,冷凍設備、昇降機及高壓受電一次側之電 壓在一一.四千伏特以上之自設變電設備等核實計算。 (八)構造未列於前條第一款至第六款之房屋或特殊建築物,核實計算 工料費造價專案簽報核定。 (九)重建單價如附表一,包括裝修及一般水、電、電話、瓦斯、衛生 等附帶設備價格。 (十)建築物裝修分為上、中、下三級,其分級標準表如左:
 二 違章建築拆遷處理費: (一)五十二年以前之舊有違章建築,按合法建築物重建價格百分之八 十計算。 (二)五十三年至七十七年八月一日之違章建築,按合法建築物重建價 格百分之五十計算。 登記有案為攤棚者,於拆除時,列冊送請本府建設局依照規定分配攤位 ,或由主辦機關發給救濟金。等級 
 項目上級 中級 下級 外牆 磁磚、部分大理石或檜木牆面 斬假石、杉木牆面 洗石子、水泥粉光、什木牆 內牆 檜木板美術壁材或壁布 噴漆或壁紙 白灰粉刷、水泥粉光 天花板 特殊設計天花板 三夾板噴漆、吸音板 白灰粉刷、油漆 地板 部分大理石或櫸木地板 磨石子、花磚、塑膠磚 水泥粉光 門窗 上等檜木門窗、鋁門窗、鋼窗 木門窗 木板門、木窗 附帶設備 高級美術燈、高級衛生器材 美術燈、衛生器材 一般照明、一般衛生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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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市06-02-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98 年 06 月 30 日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臺北市政府(98)府工園字第09813211601號令修正發布第10條條文之附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