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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4-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10 月 09 日
中華民國89年10月9日臺北市政府(89)府工一字第8907091900號函修正第10點條文之附表七、附表七之一及附表七之二
  • 十、工程之估驗計價,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工程款應依合約約定辦理支付。 (二)估驗計價,應附詳細表及施工照片,按每期實做工程數量及合約單價計算其金額 ,數量如有追加時,監造單位應檢附正合約總價表(格式如附表七)及該表規定 之書件,報請機關核定黴,始得就超出原合約數量部分辦理估驗計價。但變更設 計新增工程項目,在未經議價前,得按經機關首長核定之正合約總價表預估單價 八成估驗,俟與廠商議定單價後,再行調整計價。 前項第二款修正合約總價表,機關應督促監造單位適時辦理,並至少分別於達工 程進度百分之二十五、百分之五十、百分之七十五時,各辦理乙次之檢討修正。 如監造單位貽誤時機,肇致廠商權益受損者,機關應負賠償責任,並檢討監造單 位人員行政責任,或依委託監造合約追究合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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