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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4-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0 年 11 月 27 日
中華民國90年11月27日臺北市政府(90)府工一字第9010962700號函修正發布第8點條文之附表二之(一)監工日報、第10點條文之附表七變更設計修正契約總價表
  • 八、工程決標後,機關應成立工務所或指派監工或委任專業人員、專業機構辦理監造業務( 以下簡稱監造單位),處理下列事項: (一)依照合約約定事項督促廠商如期開工、提工程施工預定進度表或工程施工預定進 度網狀圖、施工計畫、品質管制計畫等,訂定品質保證計畫,並控制工程進度, 按時填報監工日報表(格式如附表二之(一)、(二))、辦理估驗計價、必要 之變更設計程序、驗收等應辦事宜及機關另補充訂定之表報,送請機關查核。如 係委託監造者,該受委託之監造單位並應提報監造計畫。但未達查核金額一成之 工程,得免訂定品質保證計畫。 (二)協助請領臨時工棚及其他依合約約定臨時設施之許可證照,並指導廠商設置。 (三)廠商放樣、施工基準測量及各項測量之校驗。 (四)督促廠商依規定執行工地安全衛生、交通維持及環境維護等工作。 (五)切實監督廠商履行合約,並依合約約定辦理工程及材料(包括廠商自備材料)之 有關檢(查、試)驗,及監督工程材料儲存使用。 (六)督導及查核廠商辦理品質管制工作。 (七)工程品質查核及依合約約定進行材料試驗。 (八)各關聯承包商間覆約界面之協調及整合。 (九)機電設備之測試及試、運轉之監督。 (十)竣工圖說資料之製作及辦理結算事宜。 (十一)協助處理覆約爭議事件。 (十二)工程進行中,遇有其他配合工作時,應隨時報告機關,並洽相關機關密切合作 。 (十三)依機關規定之時間及格式,將施工訊息於施工前通知工址所在地之區公所及里 辦公處。
  • 十、工程之估驗計價,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工程款應依合約約定辦理支付。 (二)估驗計價,應附詳細表及施工照片,按每期實做工程數量及合約單價計算其金額 ,數量如有追加時,監造單位應檢附正合約總價表(格式如附表七)及該表規定 之書件,報請機關核定黴,始得就超出原合約數量部分辦理估驗計價。但變更設 計新增工程項目,在未經議價前,得按經機關首長核定之正合約總價表預估單價 八成估驗,俟與廠商議定單價後,再行調整計價。 前項第二款修正合約總價表,機關應督促監造單位適時辦理,並至少分別於達工 程進度百分之二十五、百分之五十、百分之七十五時,各辦理乙次之檢討修正。 如監造單位貽誤時機,肇致廠商權益受損者,機關應負賠償責任,並檢討監造單 位人員行政責任,或依委託監造合約追究合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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