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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4-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63 年 01 月 10 日
中華民國63年1月10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63)北市工一字第50373號函修正
  • 一、工程設計: (一)工程單位於年度預算核定後,依工程性質就現有人力訂定設計工作進度,嚴格管 制。 (二)工程需求資料應由主管單位事先考量設計與施工需要之合理期間,並於預算核定 後二十天送交工程單位,並指定專人聯繫。 (三)工程規劃,應參考主管單位意見,經協調後再行正式設計,以減少發包後變更設 計。 (四)各工程單位設計以自行辦理為原則,凡特殊或重大工程,須高度技術性,或具有 紀念性之建築物得以競圖方式辦理以提高設計標準。 (五)為提高設計標準,及激勵設計工作自行辦理,對實際參加設計工作人員,得由工 程單位在工程管理費項下,給予適當之獎勵獎金。 (六)工程設計時應切實調查工料市價及工地實況以符合安全、經濟、美觀、實用、詳 訂材料品質規格,依標準工料分析,編訂施工預算、進度、及合理工期 。 (七)稽察條例一定金額十分之三以下之小型工程,如結構安全無顧慮,且不違背都市 計畫者,得由各主管單位(包括區公所)自行按照規定程序辦理。 (八)主辦單位於開工三個月前(緊急工程不在此限),應將有關工程用地及拆遷有關 資料,送達用地及拆遷單位,以便作業,用地及拆遷單位應於開工前五日辦妥。
  • 二、工程發包: (一)辦理工程發包時,內部作業應將有關作業程序予以簡化,並嚴防發包預算外洩, 違者從嚴議處法辦。 (二)工程招標除法令有規定外應以公開招標為原則並以通信投標方式辦理,各廠商得 自由領取圖說文件,不另記名或指定、主任技師親自辦理,並得通信領圖。 (三)辦理工程單位,得先行隨時辦理廠商一般證件審查,經審查合格之廠商,在有效 期限內參加投標時,僅作開標前之稅卡檢查,以杜圍標。 (四)投標須知及工程合約內容除特殊工程補充說明書外應求統一詳盡,並力求條文簡 明,不重覆或相互牴觸為原則。 (五)工程決標時,應切實依照營繕工程稽察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辦理(暨凡標價未達底 價百分之七十五者,視為有降低品質之虞,應不予採用,以未超過底價而於上項 規定之最低標為得標原則,但同一廠商在同一年內所投之標價,累積三次未達底 價百分之七十五者,停止其投標權利一年,並明定於投標須知內)。 (六)重大工程對有關配合作業,原則上應先行解決,工程主辦單位確認非短期內所能 處理者,得分段或分期分年辦理。
  • 三、工程監工: (一)統一編訂監工人員手冊,切實執行監工。 (二)加強督導考核,監工人員之品德、操守及工作能力,勤惰情形,隨時列入紀錄, 作年終考績之重要參考資料。 (三)每年舉辦監工人員訓練一次,灌輸工程管理學識規定作業方法,統一作業觀念並 舉行測驗,不及格者應調換工作。 (四)監工人員責任重大,倍極辛勞對監工需用之交通工具,誤餐津貼與不打卡等實際 間題,應妥為解決,俾能促進工作效能。 (五)監工人員於施工前應充分明瞭工程設計圖說、施工計畫與工地實況,並須諳熟工 程合約書。 (六)監工人員應切實控制施工進度,工程品質及維持工地安全措施。 對承包廠商施工品質不良,方法錯誤或與原設計不符者,辦理工程單位應依臺北 市營造業管理規則及有關規定報請從嚴執行。 (七)變更設計應於工程施工進度在百分之八十以前辦妥。但情形特殊者不在此限。
  • 四、工程驗收: (一)工程完工後,應依規定限內,提出竣工報告,及報請驗收(竣工報告提出後一個 月內應辦理正式驗收,驗收後半個月內辦理決算)。 (二)驗收結果不合規定或應予改善部份應限期改善,逾期未予修改者,除應依約處罰 違約罰金依法繳庫外,為期工程儘速完竣,得動用其尾款另行依法招商修改,並 報請審計機關備查。 (三)工程驗收不合格,影響工程安全及妨礙使用者,對承包廠商及監工人員應予適切 處分,如成績優越者,應分別予以獎勵。 (四)驗收及監驗人員,以法定單位派出為限但使用單位得派員列席觀察,以利接管及 辦理財產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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