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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3-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4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工土字第10430114800號函修正發布第7點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
  • 七、工程管理費提列規定如下: (一)工程管理費提列標準表:

    工程結算總價

    最高標準

    備註

    五百萬元以下部分

    3.5%

    一、單位新臺幣元。
    二、工程管理費按左列標準逐級差額累退計算。
    三、重大特殊之工程,其標準得專案報府調整。

    超過五百萬元至二千五百萬元

    3.0%

    超過二千五百萬元至五千萬元

    2.5%

    超過五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

    1.5%

    超過一億元至五億元部分

    1.0%

    超過五億元部分

    0.5%

    (二)工程預算之其他項目費用,不得移作工程管理費使用。 (三)工程涵蓋不同專業領域需要委託其他機關代辦者,如交通號誌、標線、路燈、植 栽等,應於編列預算時專項編列委託代辦工程費用,其工程管理費提列標準以依 該代辦工程費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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