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七、工程管理費提列規定如下: (一)工程管理費提列標準表:
工程結算總價
最高標準
備註
五百萬元以下部分
3.5%
一、單位新臺幣元。
二、工程管理費按左列標準逐級差額累退計算。
三、重大特殊之工程,其標準得專案報府調整。超過五百萬元至二千五百萬元
3.0%
超過二千五百萬元至五千萬元
2.5%
超過五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
1.5%
超過一億元至五億元部分
1.0%
超過五億元部分
0.5%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3-2001
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工程管理費及工作費支用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4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工土字第10430114800號函修正發布第7點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