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說明: 凡都市計畫地區內之基地,於計畫道路,既成巷路以外,需私設巷路 者,應申請私設巷路建築線指定。私設巷路之長度、寬度及位置,應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二條、第三條規定辦理。已指 定有案之私設巷路建築線,得申請變更或廢止。
- 二 應備文件:
名 稱 份數 說 明 備 註 (一)申請書圖 二 1 地籍套繪圖:至少應描繪一個 街廓以上,並應以顏色標明各 種公共設施、計畫道路、既成 巷路長度、寬度、基地範圍、 土地地段、地號及方位。 2 現況計畫圖:描繪與地籍套繪 圖相應之範圍,除仍應以顏色 標明各種公共設施、計畫道路 、既成巷路長度、寬度、基地 範圍及方位外,並應詳細測繪 附近原有建築物、道路、溝渠 及擬私設巷路之長度、寬度、 位置等。如係申請變更或廢止 ,應註明建築線指定之年月日 及其核准編號。 3 位置圖:表示申請位置之指引 ,應將基地附近計畫道路、既 成巷路、機關學校或其他明顯 建築物之相關位置,以簡明方 法標出(請參照工務局印製之 都市計畫參考圖描繪) 。 透明圖、藍 晒圖各一份 (二)專用卷宗 一 請向本府福 利或台北市 建築師公會 購用 (三)土地登記 圖謄本及 地籍圖謄 本 各一 一 請自行 向地政 事務所 申請 二 有關土 地每筆 各一份 三 有效期 間為核 發日起 三個月 內 (四)私設巷路 同意書 一 應由土地所有權人簽章同意,並 提供公眾通行之切結。如土地非 自行使用者,並應由土地使用權 人簽章同意。 有關土地每 筆各一份 (五)規 費 基本樹數兩枚,應繳納規費新台 幣壹佰伍拾元正,每增一枚,增繳 新台幣伍拾元正。 申請案件核 准後繳納 - 三 申請手續: (一) 依式填繪申請書圖及專用卷宗,經送本府工務局第二科收辦。如係 委託建築師辦理者,建築師亦應簽章。 (二) 申請人應按工務局第二科公告或通知之測量日期,在現場候測 (或 至該科會同前往) ,並在測量日期之前,將有礙安全及測釘工作之 物品遷離現場,或作妥善之防護。 (三) 申請案件經核准後,應向台北市銀行駐市府服務處繳納規費。 (四) 憑規費收據攜章向工務局第二科領回透明圖,依所需份數晒印副本 ,並分別著色後,仍送該科校對蓋章,除該科抽存二份外,餘由申 請人領回應用,不另收費。 (五) 繳納規費、領取副本,均應於申請案件核准日起三個月內辦理,否 則應重新申請指定。 (六) 經釘立建築線標誌或標示之樁位,應依工務局核發之副本,詳加核 對,並予保護;非經核准,不得移動。如有遺失、毀滅、傾斜或折 斷時,應重新申請指定。 (七) 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先繳清規費始得辦理: 1 逾期重新申請者。 2 樁位遺失、毀滅、傾斜或折斷重新申請者。 3 同一申請人前曾申請建築線指示 (定) 尚未繳清規費者。 (八) 已指定之私設巷路建築線,必須具備左列要件,憑土地所有權人同 意,方可申請變更或廢止: 1 巷路兩側均未利用該巷建築者。 2 巷路兩側基地,均可面向計畫路建築,不構成畸零地者。 建築線指定申請案件處理流程圖 ┌──────┐ │申 請 人 │ ├──────┤ │申請書圖、藍│ │晒圖、透明圖│ │各一份 │ └──┬───┘ ↓ ┌──────┬─┐ │工務局第二科│期│ ←──────────┐ │收 發│限│ │ ├─┬─┬──┼─┤ │ │編│登│分文│一│ ←┐ │ │號│記│發文│天│ │ │ └─┴─┼──┴─┘ │┌───── │ ↓ ││ │ ┌──────┐ ┌─────┬──┐ ││┌────┬─┐│ │退 件 │ │承辦人審查│期限│ │││承辦人現│期││ ├───┬──┤←┼─────┼──┤ │││地測量 │限││ │與法令│圖面│ │1 審查圖面│ 二 │ ││├────┼─┤│ │規定不│不合│ │2 查對都市│ │ │││1 簽發測│五││ │合退件│退回│ │ 計畫 │ │ │││ 量公告│天││ └───┼──┘ │3 簽發、呈│ │ │││2 前往現│ ││ │ │ 判 │ │ │││ 地測量│ ││ │ └───┬─┴──┘ │││3 整理圖│ ││ │ ↓ │││ 面 │ ││ │ ┌─────┬──┐ │││4 簽發、│ ││ │ │股 長 │期限│ │││ 呈判 │ ││ └───→├──┬──┼──┤ ││└──┬─┴─┘│ │審核│判行│一天│ ││ ↓ │ └─┬┴┬─┴──┘ ││┌──┬──┐ │ ↓ └───────┘││股長│期限│ │ ┌─────┬──┐ │├──┼──┤ │ │ 技 正 │期限│ 合 ││判行│一天├─┘ ├─────┼──┤ │└──┴──┘ │ 審 核 │一天│ 格 │ └───┬─┴──┘ │ ↓ │ ┌─────┬──┐ │ │科 長 │期限│ │ ├─────┼──┤ │ ┌───┤判 行 │一天├───┘ 不合格 ↓ └─────┴──┘ ┌─────────┐ │局 發 文 │ ├─────────┤ │1 繕發公文檢還申請│ │ 書圖透明圖一份 │ │2 申請書圖藍晒圖歸│ │ 檔 │ └─────────┘ 1 圖面不合格退回修正由承辦人判行。 2 核發建築業指定副本由股長判行。 3 是否准予指定與法令規定不合退件均由科長判行。 4 處理期限最長十二天。 ┌──┬───────────────────────────┐ │ 現 │ 建 築 線 指 示 ( 定 ) 申 請 書 圖 │ │ 況 ├──────┬──┬─┬──────────┬─┬──┤ │ 計 │申請人姓名 │ │住│路(街) 段 巷 弄 號 │電│ │ │ 畫 ├──────┼──┤ ├────┬─────┤ ├──┤ │ 圖 │建築師姓名及│ │ │開業證書│ │ │ │ │ ︵ │事務所 名 稱│ │址│等級字號│ │話│ │ │ ├─────┬┴─┬┴─┴────┴─────┴─┴──┤ │ 圖 │ │地點│ 區 路(街) 段 巷 弄 號 │ │ 幅 │ 申請基地 ├──┼──────────────────┤ │ 第 │ │地號│ 段 小段 地號等 筆 │ │ ├─────┴──┴──────────────────┤ │ │ 上開土地之建築線及路面高低不明,遵章檢同申請書圖二份│ │ │(藍晒圖一份,透明圖一份) 申請指示(定) 。此致 │ │ 號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 │ │ ︶ │ 申 請 人: (簽章) │ │ 比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建築師及事務所: │ │ 例 ├──┬──────────┬─────────────┤ │ 尺 │位都│ │ │ □ 申 請 基 地│ │ : │置市│ │ 圖 │ □ 申請範圍線 │ │ 一 │圖計│ │ │ □ 計 畫 道 路│ │ 千 │︵劃│ │ │ □ 既 成 巷 路│ │ 二 │請參│ │ │ □ 建 築 線│ │ 百 │參考│ │ 例 │ □ 樁 ( ) 位│ │ 分 │照圖│ │ │ □ 溝 渠│ │ 之 │工描│ │ □ 現 有 房 屋│ │ 一 │務繪│ │ │ │ │局︶│ │ │ │ ├──┴──────────┴─────────────┤ │ │ 建築線指示(定) 紀錄事項 │ │ 地 ├─┬──────────┬──────────────┤ │ 籍 │都│使用分區: │測量事項記載 │ │ 套 │市├──────────┼───────┬┬┬┬┬┬┬┤ │ 繪 │計│1 主要計畫: │樁 位 編 號││││││││ │ 圖 │ │ 年 月 日 字第├───────┼┼┼┼┼┼┼┤ │ ︵ │畫│ 公告發布實施│道路設計標高 ││││││││ │ 圖 │ │2 細部計畫: ├───────┼┼┼┼┼┼┼┤ │ 幅 │情│ 年 月 日 字第│設計時樁位高 ││││││││ │ 第 │ │ 公告發布實施├───────┴┴┴┴┴┴┴┤ │ │形│3 │ BM(高程基點) : │ │ ├─┼──────────┼──────────────┤ │ │ │1 本建築線副本有效期│ │ │ │注│ 間八個月副本校對應│ │ │ 號 │ │ 於三個月內辦理。 │ │ │ ︶ │ │2 建築線應依現地測量│ │ │ 比 │ │ 標示為準,地籍套繪│ │ │ 例 │ │ 圖僅供參考不作經界│ │ │ 尺 │ │ 依據,建築時應先請│ │ │ : │ │ 地政單位鑑界。 │ │ │ 一 │意│3 本件標註之中心( 邊│ │ │ 千 │ │ 界) 石樁 ,請妥填維│ │ │ 二 │ │ 護保管如有人為毀失│ │ │ 百 │ │ 掩埋應負恢復賠償之│ │ │ 分 │ │ 責。 │ │ │ 之 │ │4 本件應否設置騎樓或│ │ │ 一 │ │ 無遮簷人行道依據66│ │ │ 或 │ │ 2.26.府工二字第055├────┬────┬────┤ │ 六 │事│ 15號公告發布實施之│收件日期│預定測量│逾期理由│ │ 百 │ │ 都市計畫說明書規定│ │日 期│ │ │ 分 │ │ 辦理。 ├────┼────┼────┤ │ 之 │ │5 申請基地內如有既成│ │ │ │ │ 一 │ │ 巷路不得逕行廢止 ,├────┼────┤ │ │ │ │ 面臨建築請洽建築管│收件編號│實際測量│ │ │ │ │ 理處辦理。 ├────┤日 期│ │ │ │ │ │ ├────┤ │ │ │項│6 應用樁位高時 ,請先├────┼────┴────┤ │ │ │ 檢查現地樁位是否與│小組編號│審查(校對)人員簽章│ │ │ │ 設計時樁位相符。 ├────┼─────────┤ │ ├─┼──────────┼────┤ │ │ │備│ │核準編號│ │ │ │考│ ├────┤ │ └──┴─┴──────────┴────┴─────────┘ (人民申請案件,敬請提前核閱) 建築線指示(定) ┌─────┬───────────────┬─┬──────┐ │申請人姓名│ │電│ │ │及通訊地址│ │ │ │ ├─────┼───────────────┤ │ │ │建築師姓名│ │話│ │ │ │ │ │ │ ├─────┼───┬───────────┴─┴──────┤ │ │地 點│ 區 路(街) 段 巷 弄 號 │ │ 申請基地 ├───┼────────────────────┤ │ │地 號│ 段 小段 地號等 筆│ ├─────┼───┴──────┬────┬────────┤ │ 收件號碼 │ │核准號碼│ │ ├─────┼──────────┴────┴────────┤ │ 處理期限 │建築線指示:最長八天 建築線指定:最長十二天 │ └─────┴────────────────────────┘ 本卷宗規定尺寸:十九‧五×二十七‧○公分 本卷宗背面印有申請須知 ┌──────┬──┬───────────────┬────┐ │名 稱 │份數│ 說 明 │ 備 註│ ├──────┼──┼───────────────┼────┤ │(一)申請書圖│ 二 │1 現況計畫圖:至少應描繪一個街│ 透明圖│ │ │ │ 廓以上 ,除應以顏色標明各種公│ 藍晒圖│ │ │ │ 共設施、計畫道路、現有巷道長│ │ │ │ │ 度、寬度、基地範圍及方位外,│ │ │ │ │ 並應詳細測繪附近建築物、道路│ │ │ │ │ 、溝渠等。 │ │ │ │ │2 地籍套繪圖:描繪與現況計畫圖│ │ │ │ │ 相應之範圍,並應以顏色標明各│ │ │ │ │ 種公共設施、計畫道路、現有巷│ │ │ │ │ 道長度、寬度、基地範圍、土地│ │ │ │ │ 地段、地號及方位。 │ │ │ │ │3 位置圖:表示申請位置之指引,│ │ │ │ │ 應將基地附近機關學校、道路巷│ │ │ │ │ 弄及其他明顯建築物之名稱及相│ │ │ │ │ 關位置,以簡明方法標出。 │ │ │(二)專用卷宗│ 一 │ │ │ │ │ │ │請向本府│ │ │ │ │福利社或│ │ │ │ │台北市建│ │ │ │ │築師公會│ │ │ │ │購用。 │ └──────┴──┴───────────────┴────┘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10-3002
臺北市私設巷路建築線指定申請須知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69 年 02 月 11 日
中華民國69年2月11日臺北市政府(69)第402次首長會報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