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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10-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5 年 12 月 28 日
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臺北市政府府都築字第095360468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點
  • 一、說明: 凡都市計畫地區內之基地,於計畫道路,既成巷路以外,需私設巷路 者,應申請私設巷路建築線指定。私設巷路之長度、寬度及位置,應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二條、第三條之一規定辦理。 已指定有案之私設巷路建築線,得申請變更或廢止。
  • 二、應備文件:
    名     稱 份數 說            明 備  註
    (一)申請書圖 1.地籍套繪圖:至少應描繪一個 街廓以上,並應以顏色標明各 種公共設施、計畫道路、既成 巷路長度、寬度、基地範圍、 土地地段、地號及方位。 2.現況計畫圖:描繪與地籍套繪 圖相應之範圍,除仍應以顏色 標明各種公共設施、計畫道路 標明各種公共設施、計畫道路 、既成巷路長度、寬度、基地 範圍及方位外, 並應詳細測繪 附近原有建物、道路、溝渠及 擬私設巷路之長度、寬度、位 置等。如係申請變更或廢止, 應註明建築線指定年月日及其 核准編號。 3.位置圖:表示申請位置之指引 ,應將基地附近計畫道路、既 成巷路、機關學校或其他明顯 建築物之相關位置,以簡明方 法標出(請參照都市發展局印 製之都市計畫參考圖描繪) 透明圖、 藍曬圖各 一份
    (二)專用卷宗
    (三)土地登記 圖謄本及 地籍圖謄 本 各一 一、請自 行向地政 事務所申 請 二、有關 土地每筆 各一份 三、有效 期間為核 發日起三 個月內
    (四)私設巷路    同意書 應由土地所有權人簽章同意,並 有提供公眾通行之切結。如土地 非自行使用者,並應由土地使用 權人簽章同意。 有關土地 每筆各一 份
    (五)規費 基本樹數兩枚,應繳納規費新臺 幣四佰伍拾元正,每增一枚,增 繳新臺幣一百元正。 申請案件 核准後繳 納
  • 三、申請手續: (一)依式填繪申請書圖及專用卷宗,經送本府都市發展局建築管理科收 辦。如係委託建築師辦理者,建築師亦應簽章。 (二)申請人應按都市發展局建築管理科公告或通知之測量日期,在現場 候測(或至該科會同前往),並在測量日期之前,將有礙安全及測 釘工作之物品遷離現場,或作妥善之防護。 (三)申請案件經核准後,應向銀行駐市府服務處繳納規費。 (四)憑規費收據攜章向都市發展局建築管理科領回透明圖,依所需份數 晒印副本,並分別著色後,仍送該科校對蓋章,除該科抽存二份外 ,餘由申請人領回應用,不另收費。 (五)繳納規費、領取副本,均應於申請案件核准日起三個月內辦理,否 則應重新申請指定。 (六)經釘立建築線標誌或標示之樁位,應依都市發展局核發之副本,詳 加核對,並予保護;非經核准,不得移動。如有遺失、毀滅、傾斜 或折斷時,應重新申請指定。 (七)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先繳清規費始得辦理: 1.逾期重新申請者。 2.樁位遺失、毀滅、傾斜或折斷重新申請者。 3.同一申請人前曾申請建築線指示(定)尚未繳清規費者。 (八)已指定之私設巷路建築線,必須具備下列要件,憑土地所有權人同 意,方可申請變更或廢止: 1.巷路兩側均未利用該巷建築者。 2.巷路兩側基地,均可面向計畫路建築,不構成畸零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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