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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12-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6 年 11 月 05 日
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臺北市政府府都建字第09674537600號函修正發布第5、8點條文;並自發布日起實施
  • 五、(安全走廊範圍): 凡建築基地臨接計畫道路內人行道者,應於安全圍籬外設置有頂蓋之 行人安全走廊,以銜接基地相鄰之騎樓或人行道。
  • 八、(吊高設備開挖灌漿作業): 建築物施工場所進行起重或吊高設備或開挖土方或混凝土灌漿作業, 基地條件符合以下情形時,除地上1樓版澆置混凝土施工外,不得臨 時借用道路施工: (一)地上 1 樓版澆置完成前:基地面積大於 500 平方公尺。 (二)地上 1 樓版澆置完成後:建築線至結構體距離大於 10 公尺。 基地條件未符合前項條件須臨時借用道路施工,禁止於交通尖峰時間 (周一至周五上午 7 時至 9 時、下午 17 時至 19 時)進行,借 用範圍以 3 部施工車輛為原則,不得併排停放。交通局、警察局或 工務局得依實際需要禁止或停止借用道路。 前項作業臨時借用道路施工,應於車輛進出口處安全圍籬設立借用道 路告示牌。施工日起前 3 日知會當地里長、轄區警察分局及派出所 ,並通知鄰近住戶。施工時應考慮其安全性,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 號誌設置規則」設置相關設施,並派員於工區附近身著鉻黃色衣服, 手持指揮旗指揮疏導交通。 違反第 1 項或第 2 項規定或經本府交通局核定之交通維持計畫, 經警察機關依交通管理相關法規查處仍未改善者,警察機關得通知本 市建築管理處依建築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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