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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12-3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2 年 09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2)北市都建字第10262984901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條文;並自102年10月14日起生效
  • 二、建築災變發生時應由承造人通知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建管 處)。監造人、營造業技師、臺北市建築師公會(以下簡稱建築師公 會)、及臺灣區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營造公會),指派 專人會同協助處理災變發生時之緊急處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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