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防制公害,保障市民居住安寧及維護公共安全,依建築法第六十七 條等相關規定,特定本管制措施。
- 二、本市建築工程施工場所較易產生噪音或震動之下列各款施工作業,不 得於下午十時至翌日六時之時段施工。 (一)連續壁施工作業。 (二)打樁及樁基礎施工作業。 (三)地下室安全措施組立作業。 (四)鋼結構組立作業。 (五)混凝土澆置作業。 (六)混凝土及岩石破碎作業。
- 三、施工場所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需於前點所述時段施工時,應於施 工五天前向本市建築管理處(以下簡稱建管處)申請核備,並副知本 府環保局及當地警察局派出所備案。
- 四、依本措施之規定經核備夜間施工者,仍應遵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法 令規定,如有違反,則由其依相關規定處理,並副知本府都市發展局 。經告發達三次者,除予以勒令停工外並處以新台幣壹萬捌千元之罰 鍰。承造人需改善後,方可復工。
- 五、未依本管制措施報備,而擅自於夜間施工者,依建築法第八十九條規 定,除勒令停工改善外,並處新台幣壹萬捌千元至玖萬元之罰鍰;經 制止不從者,移送營造業審議委員會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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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2-3007
(廢) 臺北市建築工程夜間施工管制要點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8 年 08 月 24 日
中華民國98年8月24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北市都建字第09863037100號令發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