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 本管制地區之建築工程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應檢具施工計畫書,向受理 本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委託審查之機關團體申請辦理召開 施工計畫說明會。 (一)受委託辦理施工說明計畫說明會之機關團體如下: 1.臺北市土木技師公會。 2.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3.臺北市結構工程工業技師公會。 4.其他經本局核備之機關、團體。 (二)受託團體辦理施工計畫說明會應遴聘具有相關實際工程經驗之學者 專家或專業技師為委員,委員名冊並應經工務局核准。每次出席施 工計畫說明會之委員人數至少五名。 (三)受託團體應於召開施工計畫說明會後七日內將辦理施工計畫說明會 基本資料表函送工務局,承造人應參考施工說明會委員意見後,由 其專任工程人員簽證施工計畫送本局備查。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11-302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5 年 11 月 15 日
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北市都建字第09565966800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