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台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有效執行建築工程勘驗,以明確建 立承造人及營造業技師承攬工程之責任及起造人委任監造人之法定監 造責任,特訂定本要點。
- 二 建築工程施工中必須勘驗部分及申報勘驗時間規定如左: (一) 放樣勘驗:基礎或地下室土方開挖前。 (二) 基礎勘驗:基礎配筋完畢,澆置混凝土前,含檔土措施。 (三) 鋼骨鋼筋勘驗:鋼筋混凝土、鋼骨鋼筋混凝土、鋼骨混凝土構造之 各層樓板或屋頂配筋 (骨) 完畢後,搗製混凝土之前。 (四) 屋架勘驗:在屋架豎立後蓋屋面之前。 (五) 雜項工程勘驗:雜項工作物,於施工計畫檢定之各階段配筋完畢, 澆置混凝土前。 (六) 其他如連續壁、基樁等,於施工計畫書中核定。
- 三 建築工程進行至必須勘驗部分後,應先由承造人及其技師確實依照核 准圖說施工,並請監造人查驗無訛後,由承造人會同監造人簽章按時 向本府工務局 (以下簡稱工務局) 申報勘驗,未申報而先行施工者, 由承造人負其責任。
- 四 承造人向工務局申報勘驗時,應檢附建築工程勘驗報告書,施工勘驗 報告表及現地勘驗檢查報告表各二份,經收文人員核印後,併入工地 資料卡存放。 監造人現地勘驗檢查報告表承造人及營造業技師施工勘驗報告表
建照號碼 建字第 號 雜 雜 檢查日期 年 月 日 開工日期 年 月 日 勘驗項目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檢 查 項 目 檢查 結果 檢 查 項 目 檢查 結果 放 樣 勘 驗 建築線經查核現場 與指示 (定) 圖相 符。 地 上 層 勘 驗 主要構造位置、高 度、面積與核准圖 相符。 核准圖使用基地經 查核與起造人指界 之 (複丈) 尺寸相 符。 主要構造尺寸構材 尺寸及其配置與核 准圖相符。 主要構造所使用材 料品質、強度經查 核符合規定。 拆除舊有房屋之安 全措施與計畫相符 。 現場施工進度與申 報勘驗項目相符。 建照核發列管或注 意事項已辦理。 建照核發列管或注 意事項已辦理。 地 下 層 勘 驗 地下室開挖安全措 施與施工計畫相符 。 綜 合 意 見 同 意 本工程經勘驗 會同申 不同意 報,請派員勘驗。 此 致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 監造人: (簽章) 主要構造位置、高 度、面積與核准圖 相符。 主要構造尺寸、構 材尺寸及其配置與 核准圖相符。 主要構造尺寸所使 用材料品質、強度 經查核符合規定。 按設計進行地質改 良並經試驗合格。 按設計進行基樁施 工並經試驗合格。 現場施工進度與申 報勘驗項目相符。 建照核發列管或注 意事項已辦理。 建照號碼 建字第 號 雜 雜 檢查日期 年 月 日 開工日期 年 月 日 勘驗項目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檢 查 項 目 檢 查 結 果 檢 查 項 目 檢 查 結 果 承 造 人 營 造 業 技 師 承 造 人 營 造 業 技 師 放 樣 勘 驗 建築線依指示 ( 定) 圖現場引測 無誤。 地 上 層 勘 勘 驗 主要構造所使用 材料品質、強度 經查核符合規定 。 基地施工標高引 測無誤。 主要構造位置、 高度、面積按核 准圖施工無誤。 公共設施位置與 實測圖標示相符 主要構造尺寸與 核准圖相符。 建物按核准圖於 現場放樣無誤。 主要構造所使用 材料規格、尺寸 、配置、數量及 組立方式符合規 定。 核准圖使用基地 經查核與起造人 指界之 (複丈) 尺寸相符。 現地依施工計畫 施工無誤。 模板支撐符合規 定。 建築列管或注意 事項已辦理。 騎樓按圖施工並 與紅磚人行道、 兩側騎樓順平。 地 下 層 勘 驗 地下室開挖方式 及安全措施符合 規定。 停車場標高引測 無誤。 主要構造所使用 材料品質、強度 經查核符合規定 。 山坡地水土保持 措施符合規定。 擋土安全措施符 合規定。 主要構造位置、 高度、面積按核 准圖施工無誤。 現場施工進度與 申報勘驗進度相 符。 主要構造尺寸與 核准圖相符。 工程施工及施工 場所安全措施符 合規定。 / 主要構造使用材 料規格、尺寸、 配置、數量及組 立方式符合規定 。 建照列管注意事 項已辦理。 / 綜 合 意 見 本工程上列項目按圖施工完 成,請派員勘驗,此致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 承 造 人: (簽章) 營造業技師: (簽章) 模板支撐符合規 定。 地質改良按核准 圖施工並經試驗 合格。 基樁按核准圖施 工並經試驗合格 。 現場施工進度與 申報勘驗進度相 符。 工程施工及施工 場所安全措施符 合規定。 / 建照列管注意事 項已辦理。 / - 五 放樣勘驗案件,本府工務局於二日內派員勘驗,其餘各必須勘驗部分 之施工,由工務局隨時派員勘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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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2-3004
臺北市建築工程施工中必須勘驗部分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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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4 年 01 月 28 日
中華民國84年1月28日臺北市政府(84)府工秘字第84005681號函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