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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12-3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2 年 09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2)北市都建字第10262985001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並自102年10月14日起生效
  • 三、品質管理資料(包括品質管理計畫書、建築材料規格、品質檢驗記錄 及證明文件):品質管理資料應經營造業技師及監造人查核章負責, 並由承造人依下列規定向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建管處)申 請備查。 (一)申報開工時,施工計畫書內應包含品質管理,詳細說明為達成設計 要求所用材料之品質及施工管理計畫。 (二)申報二樓版、屋頂版勘驗及申請使用執照時,應檢附基礎、二樓版 及屋頂版有關建築材料之品質管理資料。 (三)其餘各施工階段之品質管理資料應置於工地以備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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