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凡建築工程為銷售房屋於下列範圍內搭建樣品屋或設置臨時廣告,於 完成建造執照掛號手續後,以起造人及設計人為申請人檢具樣品屋及 臨時廣告圖樣向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報備後始得 辦理,有關結構安全應由設計人或專業技師簽證負責。搭建設置完成 後,由監造人勘驗簽證確認與核准圖說相符後,向本市建築管理處( 以下簡稱建管處)申報備查,方得使用。 (一)建築基地內。 (二)建築基地外緣起廿公尺範圍內之建築物外牆面或屋頂,並取得該公 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同意書。 (三)建築基地外緣起一公里範圍內之空地(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除外) ,應取得該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並於明顯位置標示樣品屋與建築 基地相關範圍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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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0-3005
臺北市建築工程搭建樣品屋及設置臨時廣告管制措施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5 年 11 月 15 日
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北市都建字第09574368900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