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二樓以上陽台加窗或一樓陽台加設鐵捲門、 落地門窗,且原有外牆未拆除者,免予查報。但建造執照所載發照日 期為九十五年一月一日以後者,其建築物之陽台上加裝窗戶、鐵捲門 、落地門窗視為樓地板之增加行為,未經檢討建蔽率、容積率及相關 法規並領得建造執照者,一律查報拆除。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15-3001
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4 年 11 月 28 日
中華民國94年11月28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94)北市工建字第09455085700號令修正發布第10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