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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15-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8 年 12 月 24 日
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98)北市都授建字第09860193000號令修正發布第19點條文
  • 十九、設置於法定空地上之露天空調設備,其高度在一.二公尺以下、體 積在一.五立方公尺以下,且未占用騎樓地、開放空間、法定停車 空間、巷道或防火間隔(巷)者,拍照列管。 設置於法定空地上之餐飲業油煙廢氣處理設備,其高度在一.五公 尺以下,體積在六立方公尺以下,其附屬排煙管突出建築物外牆面 在六十公分以內,斷面積未超過0.三六平方公尺,且未占用騎樓 地、開放空間、法定停車空間、巷道或防火間隔(巷)者,拍照列 管。 前二項設備經本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認定違反相關法 令者,查報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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