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之一、地上權國宅基地地面層部分為帶狀式開放空間供公眾通行者,該 部分使用面積之租金得依前點所訂租金金額 50% 計收。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06-3009
臺北市國民住宅土地設定地上權實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02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臺北市政府(106)府都企字第10541168500號令增訂發布第5-1點條文;並自106年3月13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