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辦理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 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第十條規定,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 二、本作業程序之執行機關,為本府國民住宅處 (以下簡稱國宅處) 。
- 三、本作業程序之業務分為一般戶、特定對象戶及優先戶申請承購國民住 宅案件。 申請承購國民住宅者,如有共同生活戶或夫妻分戶之情形時,以申請 一戶為限。如同時具備一般戶、優先戶或特定對象戶資格者,應擇其 一申請之。重複申請者,概以收件在先之申請為準。
- 四、國民住宅出售應辦理公告,其公告事項如下: (一) 出售國民住宅之坐落地點、類型、層樓、每戶住宅面積、建地面積 及在共有建地上所占之應有部分。 (二) 出售國民住宅之出售價格。 (三) 各類申請人應具備之資格。 (四) 一般戶、特定對象戶及優先戶配售國民住宅之比例。 (五) 待售國民住宅之貸款金額、攤還期限、利率。 (六) 承購人應繳交之配合款數額、繳納期限及繳納方式。 (七) 承購人應繳交之房屋火災保險費、規費及其他有關費用。 (八) 申請人應填選之各種書表名稱及書表索取地點。 (九) 申請案件送交方式及收件機關名稱。 (十) 受理申請之起訖日期。 (十一) 對重複申請案件之處理方式。 (十二) 其他事項。 前項公告事項,得視實際情形酌予增減,並同時張貼公告至少七日及 刊登新聞紙公告至少三日。
- 五、承購國民住宅申請人之資格認定: (一) 一般戶申請人: 1 申請人須設籍本市,且於公告日前即已設籍者。 2 申請人之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之認定,依公告日設 有戶籍資料記載者。 3 申請人及其配偶或同戶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有無自有住宅之認定 ,以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 (以下簡稱財稅中心) 查核結果,或由 承購人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之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證明。 4 承購國民住宅經出售機關同意出售已屆滿五年者,以切結書及出 售機關建卡資料認定之。 5 申請人家庭收入之標準,以行政院公告為準,依申請書所填家庭 收入總額及切結書認定之。 (二) 特定對象戶申請人: 1 原住民:經戶政機關於戶籍登記簿上登記為原住民身分者,以戶 籍謄本資認定之。 2 榮民、低收入戶:以領有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核發 榮民證、社政單位核發低收入戶證明認定之。 3 單親家庭:離婚滿一年、喪偶或未曾結婚,且均育有未成年子女 或子女已滿二十歲仍在學或沒有謀生能力而須照顧者,以戶籍謄 本、學生證等相關證明文件可資認定者為限。 4 三代同堂家庭:直系親屬三代設籍在同一戶滿一年者,以戶籍謄 本認定之。 (三) 優先戶申請人: 1 受扶助原住民婦女:以本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核發證明認定之。 2 公共工程拆遷戶:以本府相關機關核發之有效公共工程拆遷證明 文件認定之。 3 國民住宅承租戶:以臺北市國民住宅租賃契約書認定之。 4 參加購屋儲蓄戶:以銀行開具之購屋儲蓄存款證明認定之。 5 身心障礙戶:以政府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認定之。
- 六、承購國民住宅之申請: (一) 國民住宅興建完成可供配售時,由國宅處辦理公告,定期受理申請 。一般戶、特定對象戶及優先戶申請國民住宅案件,一律以國宅處 專用信封掛號郵寄國宅處收件辦理。其不經郵寄送交者,概不受理 。 (二) 公共工程拆遷戶及身心障礙戶申請者,應憑核准文件以隨到隨辦方 式辦理申請登記或列冊等候。
- 七、國民住宅承購之手續: (一) 申請承購案件,每一共同生活戶限填一申請書,辦理申請時,申請 人應填具申請書、資料卡、切結書、戶籍謄本正本、郵政劃撥儲金 收據正本及本作業程序第五點所列證明文件,於公告所定期限內, 以掛號郵寄國宅處。 (二) 前款戶籍謄本,限於申請日前三個月內核發者,其屬夫妻分戶者, 應檢同配偶之戶口名簿影本;與直系親屬設籍於一戶者,應併同檢 附直系親屬配偶之戶口名簿影本。
- 八、國民住宅出售作業如下: (一) 編號:申購案,經收件依序編號後分一般戶、特定對象戶、優先戶 。 (二) 選購順位排定:分別由電腦隨機抽號,公開排定選購順位,並現場 公布結果。 (三) 審查:決定選購順位次序後,依選購順位,審查申請人年齡、設籍 、有無配偶或直系親屬共同設籍以及本作業程序第五點資格證明及 家庭年收入等,並將審查申請戶本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 其配偶之資料送財稅中心查核其有無自有住宅,或由承購人向稅捐 稽徵機關申請之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證明為準。 (四) 選購: 1 選購作業分批進行,選購時由一般戶、特定對象戶及優先戶各推 派代表抽籤決定各類別選購之先後次序,再依各類別之比例,按 選購順位循環選購國宅。 2 一經選定國民住宅門牌應即繳納現金新臺幣三萬元整為定金及領 取繳款單,且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換屋或退還定金。 3 承購戶逾期未報到、辦理選購或未繳交定金者,均視為放棄國民 住宅承購資格。
- 九、國宅承購人繳款簽約: (一) 繳款:承購人持國民住宅繳款通知單,於規定期限內攜帶身分證及 印章至國宅處指定之金融機構辦理繳款及簽約手續,逾期不辦者, 視為放棄承購權利,定金三萬元不予退還。 (二) 簽約:國民住宅承購人,應一次繳清房地自備款及有關費用後辦理 簽約手續,並自簽約次月開始攤還第一期貸款本息,按月向國宅處 指定之金融機構繳款。
- 十、國宅點交: (一) 承購人憑國民住宅繳款單收據聯,會同國宅處依照住戶交屋點交表 所列室內各項設施,逐項點交無誤後簽名蓋章,完成移交手續。 (二) 國民住宅移交後在保固期間,其房屋發生損害之責任因住戶使用不 當所致者,由住戶自行修復,非因住戶所致損壞者,由承包商負責 修復,保固期滿後概由住戶負責。
- 十一、國宅承購人基本及異動資料,應予建檔列入管制,以供查考。
- 十二、本作業程序所需書表格式,由國宅處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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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6-3001
臺北市國民住宅出售作業程序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1 年 02 月 07 日
中華民國91年2月7日臺北市政府府宅三字第091003576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2點
(原名稱:臺北市國民住宅出售出租作業程序;新名稱:臺北市國民住宅出售作業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