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辦理國民住宅承購人申請移轉國民住 宅作業,特依照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 ,訂定本要點。
- 二、國民住宅承購人居住該國宅累計滿一年後,經檢具本要點四、 (二) 之證明文件向本府都市發展局 (以下簡稱都市發展局) 申請,經審查 合格後,得將其住宅及基地轉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並由本府出具 符合移轉條件之證明。 取得使用執照滿十五年以上之國民住宅,不受前項居住滿一年之限制 。 第一項居住之事實,依戶籍設定或當地里長、國民住宅社區管理委員 會出具證明認定之。
- 三、國民住宅承購、承典、受贈或交換人,按原承購人之國民住宅貸款餘 額及剩餘期限,申請國民住宅貸款者,應具備下列各款之條件: (一) 年滿二十歲,在本市設有戶籍者。 (二) 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或有配偶者。 (三) 本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者。 (四) 符合行政院公告之收入較低家庭標準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受前項第二款之限制: (一) 年滿四十歲無配偶者。 (二) 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二十歲或已滿二十歲仍在學、身心障 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且均無自有住宅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 因特殊需要,本府得報請內政部核准調整第一項承購之限制。
- 四、國民住宅轉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之申請: (一) 申請方式: 由國民住宅承購人以書面申請,並以郵寄或送交都市發展局收件辦 理。 (二) 申請人應檢附之證件如下: 1.國民住宅貸款本息已全部清償者 (1) 申請書。 (2) 設籍於該國民住宅累計滿一年之戶籍資料 (取得使用執照滿十 五年之國民住宅免附) 。 (3) 國民住宅貸款清償證明書影本或已塗銷法定抵押權之土地、建 物登記簿謄本 (未檢附者由都市發展局查核) 。 (4) 管理費繳清證明。 (5) 其他證明文件。 2.國民住宅貸款本息未全部清償者 (1) 申請書。 (2) 承購人設籍於該國民住宅累計滿一年之戶籍資料 (取得使用執 照滿十五年之國民住宅免附) 。 (3) 新承購人印鑑證明 (申請日前一年內者) 。 (4) 新承購人全戶戶籍資料 (申請日前三個月內者) 。 (5) 新承購人填寫之資料卡一份及承諾書二份。 (6) 管理費繳清證明。 (7) 繳納查核有無自有住宅作業費 100 元或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 全戶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8) 其他證明文件。
- 五、國民住宅轉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之審查: (一) 依照本要點第二點、第三點各款規定詳予審查。 (二) 貸款本息及其他應繳款項有無繳納。 (三) 國民住宅承購人、承典人、受贈人或交換人有無自有住宅之審查, 以其本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之身分證號碼,列冊 送請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臺北市稅捐稽徵機關或依申請人向稅捐 稽徵機關申請之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證明查核。其查核費用由申請人 於申請時一次繳清,一經送審後概不退還。 (四) 審查合格之轉售、出典、贈與、交換案件由本府發給符合移轉條件 之證明。不合格者列舉理由函復。
- 六、國民住宅轉售、出典、贈與或交換,其新承購人得按原承購人之國民 住宅貸款餘額及剩餘期限申請國民住宅貸款,經本府核准後,以債務 承擔方式繼續償還至全部償清為止,並於送件申請時簽訂「承諾書」 ,承受原承購人所簽訂「承購國民住宅暨貸款契約書」之一切權利及 義務。
- 七、國民住宅轉售、出典、贈與或交換經本府出具符合移轉條件之證明後 ,其房地產權移轉登記等,由當事人自行依法定程序逕向地政機關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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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6-3002
臺北市國民住宅轉售、出典、贈與、交換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3 年 08 月 02 日
中華民國93年8月2日臺北市政府府都住字第093190643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7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