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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06-3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8 年 04 月 01 日
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臺北市政府府都財字第098309440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1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所有國民住宅貸款本息能按期收回 ,特訂定本要點。
  • 二、國民住宅貸款欠款催收、起訴及其他有關業務,由下列機關(構)配 合辦理: (一)承辦國民住宅貸款業務銀行(以下簡稱承辦銀行):台北富邦銀行 。 (二)主辦機關:本府都市發展局。
  • 三、國民住宅貸款欠款之催收,除經本府專案核准者外,應切實依照本府 與承購人簽訂之「臺北市國民住宅買賣及貸款契約」及相關法令規定 辦理。
  • 四、為事先防範國民住宅借款人發生逾期欠款情事,承辦銀行應特別注意 下列事項: (一)貸款本息繳納以借款人辦理「委託存款代扣繳借款本息」為主要繳 納方式;未辦理代扣繳之借款人由承辦銀行發給「國宅貸款基本資 料卡」,註明貸款帳號、戶名、貸款金額、繳款日期及貸款期限, 暨其他注意事項,憑該卡或借款人身分證字號至承辦銀行各分行逕 行繳納。 (二)承辦銀行應逐戶建立「國宅貸款本息攤還帳戶資料」,並對逾期欠 繳貸款本息二期之借款人建立「欠款二期平信催收明細表」,按月 提陳有關主管核章;對逾期欠繳貸款本息三期以上之借款人,應逐 戶建立催收紀錄卡,逐月核實登載催收紀錄及相關函催之簽收證明 回執編號後,按月提陳有關主管核章。
  • 五、承辦銀行催收欠款之方式,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負責收納貸款本息之有關承辦人員,應於每月通盤檢查「國宅貸款 本息攤還帳戶資料」,將所有欠款情形列入「逾期欠款統計表」, 按月提陳有關主管核閱。 (二)對於積欠貸款本息達二期者,先以平信通知催收,並登錄「欠款二 期平信催收明細表」;必要時並得派員訪催,或以電話洽催。 (三)對於積欠貸款本息達三期者,應以雙掛號發出催告函件,必要時得 派員訪催當面送達簽收,並得進行協商限期繳清。否則,即依第六 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起訴。簽收證明,應妥善保管,以備訴訟之用 。 (四)對於逾期三期以上之欠款戶,經依前款催告仍未償付者,應列入「 逾期欠款催收紀錄卡」。 (五)逾期三期以上之欠款催收經過應詳細登入催收紀錄卡,並將每月函 催之簽收證明回執編號核實登載於催收紀錄卡,按月提陳主管核示 ,直至繳清為止;並應指定專人專責督促清理逾期欠款。
  • 六、為確保本府債權,承辦銀行應依下列原則辦理相關事宜: (一)積欠國民住宅貸款本息達三期,經催告仍不清償者,承辦銀行應列 冊將借款人逾欠情形函送主辦機關。 (二)曾經催告且積欠國民住宅貸款本息達六期仍未清償者,應即代理本 府聲請法院強制執行裁定後,拍賣該國民住宅建物及土地取償。 (三)訴訟案件如須委聘律師承辦,除應督促及時進行外,所需費用,不 論承辦銀行是否為連帶債權人,均由該單位在「手續費支出」科目 下核實動支。惟雙方簽訂之委託契約,應由主辦機關函請臺北市審 計處備案。 (四)已提起民事訴訟之案件,應堅持立場,依法訴追到底。但如借款人 情有可憫且有還款誠意,並依下列條件辦理者,得撤回起訴或以和 解終結訴訟: 1.限期由被告全部繳清至協議清償日止之所有欠款(包括國民住宅 貸款本息、逾期息、違約金及一切有關費用)。 2.由被告負擔所有訴訟費用。 3.由被告保證今後絕對按期繳納貸款本息。 (五)催收案件依法起訴後,於法院通知時,承辦銀行得知會主辦機關指 派熟悉案情之人員共同出庭應訊;強制執行時,亦同。 (六)國民住宅經法院強制執行拍賣不足清償之案件,承辦銀行應將拍賣 分配結果及強制執行金額分配表影本函送主辦機關。 (七)經移請法院拍賣之國民住宅建物及土地,其分配債權金額不足清償 全部債權本息時,承辦銀行應按先沖抵執行訴訟費用、本金,再按 利息、違約金之順序收帳。 (八)國民住宅經法院強制執行拍賣不足清償之案件,承辦銀行於已取得 債權憑證後,應每年定期查調債務人財產所得繼續執行,直到全數 債權收回為止。 (九)經判決確定之案件,應即依照判決嚴格執行。 (十)承辦銀行對於逾期欠款訴追案件,均應分戶建檔列管,有關訴狀、 裁定及強制執行等文件均應附卷備查。
  • 七、承辦銀行對於借款人有申請更生或清算時,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承辦銀行於借款人有申請更生或清算時,應即通知主辦機關。 (二)承辦銀行應定期查調已取得債權憑證之借款人向法院申請更生或清 算之情形,並將結果每月列冊函送主辦機關。 (三)查得借款人有申請更生或清算裁定時,應即代理本府與債務人進行 前置協商及辦理向法院聲請、陳報、執行等相關債權收回事宜,承 辦銀行並得知會主辦機關指派熟悉案情之人員共同協助配合辦理, 以維本府債權。
  • 八、借款人如遇突發事故,致短期內發生經濟困難情事,而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得檢附戶口名簿影本及有關證明(正本或影本均可),於規定 繳款日期前,函由主辦機關核轉本府核准後,暫准延期繳納: (一)借款人獨負家庭生計,因意外或急病死亡,致繼承人暫時籌款不及 。 (二)借款人獨負家庭生計或無法自謀生活,其扶養義務人獨負家庭生計 ,因臨時奉召服役,時間在一年以上,致暫時籌款困難。 前項借款人,在全部貸款年限內只准延期一次,時間不得超過一年, 逾期繳款利息應自行負擔;並須出具切結書,保證於延期屆滿後仍照 契約按期繳納。
  • 九、為確實辦理國民住宅貸款本息之收回,主辦機關應定期自行檢查承辦 銀行受託辦理業務情形。
  • 十、辦理欠款催收工作成績優良,或辦理不力成績低劣者,應按情節輕重 分別予以獎懲,各級主管人員並應連帶負責,其獎懲辦法分由有關機 關依權責自行規定辦理。
  • 十一、本要點所定書表格式由主辦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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