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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04-4003
自治規則
民國 93 年 09 月 20 日
中華民國93年9月20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321219200號令修正發布第9條條文
  • 第 9 條
    補助規劃費上限依下列規定: 一 擬定都市更新事業概要規劃費:未達一百戶者,四十五萬元。超過部 分,未達三百戶者,每戶另行補助二千元;三百戶以上,未達六百戶 者,每戶另行補助一千五百元;六百戶以上者,每戶另行補助一千元 。 二 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規劃費:未達一百戶者,二百二十五萬元。超 過部分,未達三百戶者,每戶另行補助一萬元;三百戶以上,未達六 百戶者,每戶另行補助七千五百元;六百戶以上者,每戶另行補助五 千元。 三 擬定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規劃費:未達一百戶者,一百八十萬元。 超過部分,未達三百戶者,每戶另行補助八千元;三百戶以上,未達 六百戶者,每戶另行補助六千元;六百戶以上者,每戶另行補助四千 元。 前項補助規劃費上限,因個案情況特殊,經本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認定 者,得酌予提高。 第一項規定之金額,均以新臺幣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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