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3 條本辦法之執行機關為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 第 8 條補助規劃費由申請人依下列規定提出申請: 一 擬定都市更新事業概要規劃費:檢具整宅都市更新會立案核准函及立 案證書、補助規劃費核准函、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核准函、核定事業概 要書圖、公聽會實錄成果報告書、統一發票 (收據) 或合格之原始憑 證,申請撥付本款補助金額之全部。 二 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規劃費: (一) 簽訂契約:檢具補助規劃費核准函、簽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都市 更新權利計畫契約書、統一發票 (收據) 或合格之原始憑證,申請 撥付本款補助金額百分之二十。 (二) 計畫公開展覽: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經公開 展覽後,應檢具補助規劃費核准函、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都市更新 權利變換計畫辦理公開展覽函、統一發票 (收據) 或合格之原始憑 證,申請撥付本款補助經費百分之五十。 (三) 計畫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經本府核定 後,應檢具補助規劃費核准函、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都市更新權利 變換計畫核定函、核定事業計畫書圖、統一發票 (收據) 或合格之 原始憑證,申請撥付本款補助經費百分之三十。 前項補助規劃費,申請人應依政府採購法或其他有關法規規定辦理完成, 經執行機關審核後,依規定撥付。 第一項應檢附之文件,除統一發票 (收據) 及合格之原始憑證外,執行機 關得許以影本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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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4-4003
臺北市整建住宅更新初期規劃費補助辦法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94 年 06 月 23 日
中華民國94年6月23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415518100號令修正發布第3、8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