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4-301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8 年 09 月 18 日
中華民國98年9月18日臺北市政府(98)府授工品字第09830270900號函修正第9條條文之附件五
  • 九、機關及監造單位應定期實施工地安全衛生設施項目之一般稽查(詳附 件五),如屬委託監造者,機關每週至少稽查一次,監造單位每週至 少稽查三次;如屬自辦監造者,機關每月至少稽查一次,監造單位每 週至少稽查一次。 危險性較高之作業項目,監造單位應於各作業施工前,實施危險性作 業之檢查(詳附件六)。 前項稽查及檢查結果應記錄存檔,作為安全衛生費用扣罰之依據。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