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為本市民國六十八年二月十二日暨十二月二十日實施之陽明山「保變 住」地區因尚未擬定細部計畫,該範圍內原有建築物老舊破損、人口 自然增加、面積狹窄不足居住使用,為因應該地區於細部計畫擬定前 解決現實狀況與居住事實之需要,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 二 本作業原則所稱「原有建築物」,係指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以前既已存在之建築物,不包含本府核准搭建之農業生產必要設施臨 時性寮舍。
- 三 本市陽明山保變住地區除適用「台北市保護區原有合法建築物申請整 建要點」、「保變住地區原有合法建築整建及增建臨時建築暫行作業 原則」及「本市違建查報作業原則」外,得作臨時性之整建,即原有 一層建築物作住家使用者,得以非鋼筋混凝土構造物依原面積整建及 加建,且加建第二層面積最多不得超過一六五平方公尺,整建及加建 後高度不得超過七公尺以下之二層樓。但均限住家使用。 前項整建及加建之行為,如涉及水土保持情事者,應依水土保持法相 關規定辦理。
- 四 申請基地有左列之「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 至第五款及「台北市山坡地開發建築要點」第四點情形者,不得有臨 時性加建及整建行為。 (一) 坡度陡峭者。 (二) 地質結構不良、地層破碎、活動斷層或順向坡有滑動之虞者。 (三) 現有礦場、廢土堆、坑道,及其周圍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四) 河岸侵蝕或水源侵蝕有危及基地安全者。 (五) 有崩塌或洪患之虞者。 (六) 基地平均坡度百分之三十以上者。
- 五 前點之加建行為,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工務局 (建築管理處 ) 申請臨時建築許可後始得搭建,未經核准擅自搭建,視同新違建查 報拆除。 (一) 相關圖說 (含原有建築各樓層平面、加建層平面、各向立面、面積 計算及相關尺寸) 。 (二) 原有建築物各向照片。 (三) 申請基地地籍圖。 (四) 土地產權無糾紛具結書。 (五) 建築師安全鑑定證明書。
- 六 申請人應切結同意加入經本府核准之「重劃籌備會」,並配合該重劃 之推動,其興建之建築物如與將來公布之細部計畫牴觸或因辦理市地 重劃必須拆除時,除應自行無條件拆除外,並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 七 本作業原則,於該地區細部計畫公告實施時同時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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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5-3006
臺北市陽明山「保變住」地區違建暫行查報作業原則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7 年 12 月 08 日
中華民國87年12月8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87)北市工建字第87357846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7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