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警政類
社會秩序維護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9 年 05 月 19 日
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123161號令修正公布第79條條文
  • 第 79 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一、於公共場所任意叫賣物品,妨礙交通,不聽禁止。 二、跨越巷、道或在通道晾掛衣、物,不聽禁止。 三、虐待動物,不聽勸阻。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